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鹰潭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鹰潭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鹰府办字〔2019〕1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鹰潭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鹰潭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第五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途径提交的商标国际申请,并成功获得外国(地区)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原产地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专利转化资助。对鹰潭市推荐的列入江西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省项目扶持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每项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第十条 专项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联盟奖励。对针对我市主导产业组建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