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一业一证、以照含证、集约办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一业一证、以照含证、集约办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一业一证、以照含证、集约办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一链办理”改革要求,深化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服务效能,促进“四最”营商环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全省率先建立“服务最优、流程最简、时限最短、监管最强”的市场准入环境,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改革,不得擅自设立、取消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条件,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二)高效便捷。重点围绕提供便捷、透明、集约、高效的审批服务,精减或合并审批环节,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三)放管并重。创新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行政服务与监管效能,加强系统稳固的风险防范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确保“前端放得开、后端管得住”。
三、主要任务
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实行“一业一证、以照含证、集约办理”改革,主要包括流程再造、集约办理、集中审批和证照核发同步等重点改革事项。主要任务如下:
(一)流程再造,多证合一。
推行“五个一”综合登记服务,做到“窗口之外无审批”。
“一窗受理”:优化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服务,由窗口统一收件、出件,传递推送数据资料,实现“一窗办多事”和市场准入的“单窗通办”。
“一表填报”:按照同类合并原则整合申请材料,实行“一业一证一表一套材料”申请。
“一次告知”:窗口接受申请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一标审核”:由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和并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需认证评审的交由市场监管局认证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一照准营”: 营业执照二维码加载许可证、登记证等信息,实行“多证合一”、获照准营。
(二)集约办理,集中审批。
1.受理与材料审查。由市场监管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转由其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
2.认证评审与审批。决定受理而无需认证评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要组织认证评审的,先由市场监管部门认证评审机构依照规定组织实施,并将评审结果上传至证照办理系统,再由该政务服务机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遇重大、复杂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应与相关业务机构、认证评审机构会审后,及时作出决定。
3.发照与归档。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发放告知、有关信息登记、审批资料归档及管理等。申请人可领取电子或纸质证照,纸质证照免费邮寄送达。
4.证后核查。区(市)市场监管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证后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上传至证照办理系统。再由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告知该相关机构或单位,对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精减环节,压缩时间。
对已进驻本地行政服务中心和新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进行重新梳理和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办理时限平均再压缩6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整合行政审批职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将市场监管现有的依申请许可事项全部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由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将市市场监管局部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或指定至贵溪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详见附件)。
(二)组建认证评审人员库,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组建相应许可事项认证评审人员库,加强人员库管理。人员库分评审员(组长)库、现场核查员(组员)库。认证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场监管部门认证评审机构在人员库中按异地交叉原则随机选派,组员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选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许可事项审核细则,明确许可审批事项内容和具体流程,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多项许可应一并核查。因下放或指定办理的许可事项产生的认证评审费用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支付。
(三)完善配套措施,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在“单窗通办”受理服务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提升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鹰潭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平台”信用支撑作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保障改革有序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要站在推动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实现“小市大为、跨越赶超”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一业一证、以照含证、集约办理”改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要建立改革推进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推进制度、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统筹、调度、协调和领导,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联动协作。此次改革是在学习借鉴发达先进地区基础上,结合实际实施的一次刀刃向内重大行动,对于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示范意义重大,各地及其市场监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联动协作,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及其有关单位要对改革推进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及时沟通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环环相扣、落地落实。
(三)加强宣传培训。我市在全省率先实施的“一业一证、以照含证、集约办理”改革,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市场主体利益紧密相连,是一项利民利企的好事实事,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和新媒体,持续广泛宣传,突出政策解读,强化信息公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合力打造鹰潭改革“新名片”。要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业务培训,借助本次改革契机,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附件: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事项清单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事项清单
许可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改革依据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
大类名称 | 小类名称 | ||||
药品经营许可 | 核发 | 1.市局办理不变; 2.贵溪市局、余江区局依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办理 | 部门许可规章修改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变更企业名称(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减)、仓库地址(减) | 窗口当场发证 (告知承诺制) | ||||
变更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增)、仓库地址(增)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
换证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1. 市局办理不变; 2. 市局指定贵溪市局、余江区局办理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或地址、仓库(不涉及冷链) | 窗口当场发证 (告知承诺制) | ||||
增加冷链冷库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
许可延续 | 窗口当场发证 (告知承诺制) | ||||
食品生产许可 |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 | 下放至区(市)局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肉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 市局办理不变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
食品经营许可 | 餐饮服务 | 不变。1.市局负责全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许可和市局各派出机构辖区经营许可;2.贵溪市局、余江区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第17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 |
特殊食品销售 | 市局、区局办理不变(承诺提供有关资料) | 窗口当场发证 (告知承诺制) | |||
预包装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 |||||
预包装食品 (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 |||||
散装食品销售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食品相关产品 | 指定办理 | 窗口当场发证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市场监督管理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16号令)第七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4.《江西省质监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通知》(赣质监委许字〔2017〕4号)附件:“省质监局将‘......化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电线电缆,......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等22类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除外)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委托给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局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办理。” | |
危险化学品 | 市局办理不变 | 认证评审后发证 | |||
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 下放 | 窗口当场发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 | 不变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赣质监办发[2011]92号)第二项:“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分级范围的(二)设区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质检部局、省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 | 不变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改)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 ||
大型游乐设施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6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7.《江西省质监局关于下放气瓶充装许可等相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的指导意见》(赣质监特发〔2014〕38号)文件中第一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项目:“(一)气瓶充装许可。(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许可;(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可。” | ||||
计量器具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区(市)局办理不变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
权限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市局办理不变 | 认证评审后 发证 | 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0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3.江西省质监局关于下放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和权限内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质监量法(2014)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