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鹰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鹰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露片区、信江新区的辖区范围均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2020年6月1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均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69)。
五、贵溪市、余江区人民政府和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通告划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禁燃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鹰府发〔2013〕20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