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19〕6号2019年03月13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的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简称“四害”)及其它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的传染病媒介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和全民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控病媒生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指导、效果评估和考核评先;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区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并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场所和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农贸、水产等)、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农粮、林业、水利、交通、铁路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田、粮库、林区、江河、湖区、水库、水源地、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控制

第八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统一除四害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户统一进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单位和居(村)民户应当积极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并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预防控制蚊虫孳生;

(三)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度和工作档案,指定人员或委托病媒生物专业防治服务机构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接受同级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屠宰厂、粮库、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超市等单位和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配置和使用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农村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应当按照江西省贯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将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单位和居民住户平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原则上各自负担;特殊情况(重大疫情、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物业租赁、在建、待建和停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居(村)民户委托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委托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药品和劳务费用,受委托方应当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防控服务

第十三条 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人员基本情况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正确掌握病媒生物杀灭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爱卫会应当组织对区(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居(村)民户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市、区爱卫会及其成员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由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逾期不改的,由各级爱卫会指定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机构代为杀灭,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影响全市“双创”工作的,由“双创”指挥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责令限期达到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鹰潭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