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天然林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9〕9号2019年03月2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天然林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范围内

天然林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天然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鹰潭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天然林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木是指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土地上的乔木和灌木。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按《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土地上的天然林木行政管理工作,对天然林木进行分级、登记、建档,建立天然林木管理平台,办理天然林木砍伐、移植审批和报批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天然林木。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土地拍卖时,应将保护天然林木作为出让、拍卖土地的必要条件。并依照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通知书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告知建设单位做好天然林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土地上的天然林木属于国有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天然林木用地纳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天然林木砍伐或者移植。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确需对天然林木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含10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窗口受理,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1~100株,灌木11~100丛或者绿篱10米~100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三)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上的,按《鹰潭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林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天然林木的行为。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天然林木的保护管理,对在天然林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害、破坏天然林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天然林木的行为;

(二)擅自买卖、转让天然林木的行为;

(三)擅自移植天然林木的行为;

(四)严禁对天然林木挖根折枝、攀树摘果、剥损树皮;

(五)严禁借用天然林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或者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六)严禁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天然林木标志牌;

(七)严禁损坏天然林木的支撑、围栏、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八)其它损害和破坏天然林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鹰潭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