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商业、住宅类项目用地供应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鹰府发〔2019〕8号
发文日期:2019-05-10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商业、住宅类项目用地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对商业、住宅类项目用地宏观调控能力,切实把握好土地出让规模、节奏、时序和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第十七条“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之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商业、住宅类项目用地供应审批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住宅类项目用地供应一律由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供应商业、住宅类项目用地。

二、除商业、住宅类项目用地外,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土地供应审批仍按《鹰潭市委、市政府印<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鹰发〔2014〕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信江新区应按照年度用地供应计划要求,扎实做好征地拆迁、地表清理等工作,为“净地”出让创造条件,并负责按时交付土地。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