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
(一)准确界定文件范围。除政府规章外,凡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根据标准和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准确认定,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研究或商审核机构确认,以确保实现合法性审核的全覆盖。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审定公布适格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都不具有主体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对本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确认,编制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9年6月底前,向市司法局申请确认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并随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依据。市司法局汇总审核后,编制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征求市委编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司法局统一公布。各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应当于2019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落实审核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在送政府审核机构审核前,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当先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负责审核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审核。
(四)规范完备审核程序。各地、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草案提交讨论前交由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预留合法性审核的必需时限,对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告知起草单位按要求报送审核材料。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的结论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行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以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政府办公机构,政府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3日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严格掌控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从送审材料齐备后计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明确把握审核标准。审核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是否合法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审核机构反馈;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切实强化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签发。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起草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单位审核职责或者在提请审核过程中失职、缺位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
(一)创新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要求起草部门或自行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必要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论证。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三)完善审核台账。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承办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制定文件的依据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实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四)把握契机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机制。在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同时,严格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对政府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的相关动议,必须先由部门审核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审核程序依照本实施意见。政府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本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审核机构收到行政决策相关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由审核机构提出报告延长审查期限。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审核岗位,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多形式业务学习和进修,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保障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第三方评估论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必要经费。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跟踪推进、督促指导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市司法局。
附件:鹰潭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
任务分解表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鹰潭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要任务 | 重点工作 | 工 作 要 求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 | 1.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落实 | (1)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 (2)明确落实本地本部门审核机构。 (3)市直部门申请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 | 市直各部门、 区(市)政府 | 2019年 6月30日 |
2.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 (1)全面梳理。对市政府部门(组成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群团组织、议事协调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制定主体清单全覆盖。 (2)核定资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各类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各单位是否具备规范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3)公布实施。制定主体清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全社会公布,实时更新。 | 市司法局、 市委编办及有关单位 | 2019年 8月31日 | |
3.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流程 | (1)在严格执行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基础上,建立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流程。 (2)市直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 市司法局及有关单位 | 2019年 6月30日 | |
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 | 4.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 | 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运行机制,组织运行。 | 市司法局及有关单位 | 2019年 12月31日 |
5.推进合法性审核信息化 | (1)待司法部、省司法厅信息平台建设完成,我市及时推进合法性审核信息化工作。 (2)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全面梳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按标准输入平台。 (3)进一步优化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库建设。 |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及有关单位 |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统一安排,及时推进 | |
6.完善工作台账管理,统一文书 | 完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台账管理体系。统一文书样式,包括起草说明、文件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制定依据、审查意见、登记目录、编号目录等文书资料,做到一件一档,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 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 | 2019年 12月31日 | |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 | 7.强化指导监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1)实施检查通报工作机制。建立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并对该类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2)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迟报漏报或者对存在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执行直至撤销规范性文件。 (3)将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市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全市各单位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对存在迟报、漏报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单位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 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 | 长期工作 |
8.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 | (1)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专题培训机制。每年度组织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就规范性文件管理进行专题培训,促进相互交流学习。 (2)规范性文件交叉会审机制。每年度组织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核机构对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交叉会审,以审代训。 | 市司法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区(市)人民政府 | 长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