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湖区棚户区改造公有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鹰府字〔2019〕26号
发文日期:2019-07-18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2019年度中心城区征迁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月湖区棚户区改造公有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月湖区棚户区改造公有住宅房屋

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区老旧面貌,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鹰府发〔2013〕35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鹰府办抄字〔2019〕12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月湖区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就月湖区棚户区公有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月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公有住宅房屋。

二、公房住户的身份认定及搬迁等工作

1.公房住户身份分为公房承租户和公房占用户。在企业改制前经原企业分房委员会研究同意的、未购买房改房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职工住户为公房承租户。除公房承租户之外的现有住户为公房占用户。

2.公房住户的身份认定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公房住户的补偿安置按确认的身份实施。

3.公房住户的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搬迁清空工作由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公房的安置补偿方式

公房的安置方式原则上按照拆一还一、异地产权置换的方式。置换房源为市信江新区集中安置点的房源,户型以65平方米左右为主。安置后的房屋使用管理由原产权单位负责。

四、公房住户的安置补偿方式

公房住户的安置补偿方式采用异地继续居住、保障性住房安置和对主动放弃政府房屋安置的公房住户实行货币补助等3种方式。

1.异地继续居住。对按时签约搬迁的公房住户,采取集中异地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在原产权单位的安置房源中维持公房承租户、占用户身份继续居住。

2.保障性住房安置。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公房住户,放弃集中异地安置的,可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保障性住房房源在我市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中调剂,其管理纳入全市住房保障系统。

3.对主动放弃政府房屋安置的公房住户实行货币补助。对主动放弃继续居住公房、放弃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公房住户,每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助2 万元。

4.选择在市信江新区安置点集中安置的公房住户,可在五年内享受原居住公有住宅房屋的学区房政策。

5.公房住户在征收范围内搭建的建筑物,不予产权调换。通过测绘后,由评估机构按照确权定性结果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

五、相关奖励

1.早签奖励以及整体拆除奖励。参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鹰府办抄字〔2019〕12号)标准执行。整体拆除奖励,以项目内所有公房住户为单位。

2.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公房住户,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即在第一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在第二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每户给予6000元奖励;在第三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每户给予3000元奖励。在第三时间节点之后签订协议并搬迁封门的,不予奖励。

六、相关补助

1.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时签约搬迁的公房承租户(不包括占用户),每户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000元/月发放。

2.搬迁补助以及其他补助。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鹰府发〔2013〕35号)相关标准执行。

七、过渡方式及期限

1.选择现有保障性住房安置的或主动放弃政府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2.选择市信江新区集中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如30个月内未交付安置房,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过渡费;逾期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给予3倍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3.过渡费于每季季初发放。从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过渡费再延续发放3个月后终止发放。

八、其它事项

1.除有明确规定外,本办法中涉及奖励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均在公房住户搬迁封门完毕并经工作组确认后15日内完成。

2.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公房住户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3.公房住户自行修建的公共设施(下水道等)不予补偿。

4.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依照《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鹰府办发〔2013〕7号)执行。

5.本方案由月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的签约期限、搬迁清空期限以项目部现场公示的时间为准。选房办法另行制定公示。

6.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