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法律法规修改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9〕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4项,承接2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承接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责任清单做相应调整。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抓紧制定完善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做好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市民政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 |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
2 | 船员服务簿签发 | 省港航管理局鹰潭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取消审批后,省港航管理局鹰潭分局要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并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要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贯彻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
4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并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按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方案做好衔接工作,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方式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3.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4.简化优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附件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跨省及省内跨设区市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含业务变更),跨省及省内跨设区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含业务变更) |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下放事项后,市及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公开,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及时将许可情况进行公示,并抄告途经地交通运输部门。2.加强对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并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经营者贯彻执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加强车辆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实时掌握客运车辆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5.加强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6.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7.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8.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 | 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子项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省卫生 健康委 | 《护士条例》 |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下放事项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文件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出台配套文件,抓好贯彻落实。2.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3.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对下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4.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 |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鹰潭军分区;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群众团体,新闻单位;驻鹰各单位。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