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办 > 决策公开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YT0033/2020-10941 发文机关: 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文      号: 鹰府办发〔2020〕1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1-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33/2020-10941
发文机关: 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文      号: 鹰府办发〔2020〕1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1-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1月2日,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鹰潭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管理。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明确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为改革转制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作出了顶层设计、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英勇奋斗。

国家有关部委及各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纷纷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机制: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应急管理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推进全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19〕22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应急字〔2019〕49号);山东省、福建省福州市、湖南省郴州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滁州市、云南省昭通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江西省九江市、赣州市等省、市先后制定出台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进一步推动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落地见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关心关爱,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推动全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本《办法》。

《办法》以市消防救援支队名义征求了各区(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意见,经反馈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此次制定的《办法》,并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机制保障、职业荣誉保障、优先优待政策、生活待遇保障、社会优待保障、财政预算保障等六个方面。

一是工作机制保障。主要是明确消防救援支队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同时保留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是职业荣誉保障。主要是明确重大节日期间,地方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是优先优待政策。主要是明确在车站、医院、银行等场所对外办事窗口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本地对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享受本地对残疾军人同等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明确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本地对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因应急救援行动造成的消防救援车辆违章予以免责。

四是生活待遇保障。主要包括薪资待遇、医疗待遇、伤亡抚恤待遇、住房待遇等。薪资待遇方面,明确将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当地政府各类政府性考评奖励范畴,政府性考评奖励及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出勤补助、高危补助等经费,由财政部门在消防业务经费中统筹保障;医疗待遇方面,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伤亡抚恤待遇方面,明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或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各区(市)政府可另行设立特别抚恤金。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烈士评定工作由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和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实施;住房待遇方面,明确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符合人才公寓住房保障条件的,依照规定进行保障。

五是社会优待保障。主要包括人员落户、随调就业、子女入学、退出保障等四个方面。人员落户方面,明确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政策,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随调就业方面,明确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子女入学方面,明确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入托按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退出保障方面,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与现有的退役军人相同的补助、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符合政府安置政策的,奖励表彰、工作年限参照退役军人进行计分,因战斗行动专项表彰应计入战功计算。

六是财政预算保障。明确按照《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的规定,在编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区(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各区(市)财政保障。


关联文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