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废止】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0〕1号
发文日期:2020-01-02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准现役、准军事化”和高风险、高强度、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经研究,制定本保障办法。

一、工作机制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比照同级市直工作部门,建立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保留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职业荣誉保障

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地方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优先优待政策

(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本地对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二)车站、医院、银行等场所对外办事窗口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本地对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享受本地对残疾军人同等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

(三)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因应急救援行动造成的消防救援车辆违章予以免责。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当地政府各类政府性考评奖励范畴,政府性考评奖励及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出勤补助、高危补助等经费,由财政部门在消防业务经费中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或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各区(市)政府可另行设立特别抚恤金。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烈士评定工作由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和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实施。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符合人才公寓住房保障条件的,依照规定进行保障。

五、社会优待保障

(一)人员落户。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政策,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二)随调就业。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三)子女入学。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入托按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四)退出保障。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与现有的退役军人相同的补助、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符合政府安置政策的,奖励表彰、工作年限参照退役军人进行计分,因战斗行动专项表彰应计入战功计算。

六、财政预算保障

按照《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的规定,在编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区(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各区(市)财政保障。

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府的行政规章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并按后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