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30/2020-04329 | 发文机关: 市行政审批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成文日期: 2020-10-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30/2020-04329 |
发文机关: 市行政审批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成文日期: 2020-10-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各科室、市行政服务中心:
为促进我局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提升局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推动机关职能转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我局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经领导同意,现将《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统筹信息发布工作,各科室主要负责各业务口信息汇总工作。
二、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部门动态、决策信息、公示公告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假借政务信息公开名义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三、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部门文件、重点建设项目、价格收费、双随机一公开;
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
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
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四、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政务公开,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栏、会议、网站、新闻媒体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方式公开发布。
六、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七、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八、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九、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十、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信息的发布管理,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在《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审查原则。为妥善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对即将进入公开程序的各类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各科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审查程序。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由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责任部门对公开中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敏感性问题须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公开。未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各科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对信息内容的涉密性进行审查,签注“公开”字样,报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参照此进行。
第七条 在鹰潭市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审查程序。
(一)在各类文件制作过程中,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在起草文件送审时,应在发文稿纸上签勾“是或否公开”的选项,并由该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在鹰潭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公开。
(二)拟在鹰潭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公开的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鹰潭市行政审批局网上公开。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科室(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及其下属单位与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进行保密审查,造成政府信息失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八)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十)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十二)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
(十三)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
(十四)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