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鹰潭市和鹰潭市余江区高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0〕6号)等有关规定,对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办字〔2020〕26号)有关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者对审批负责、监管者对监管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责权相一致的责任机制,理顺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晰权责边界,保障审管分离,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一、明晰“审管联动”职权边界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协调联动,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经市政府批准集中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对已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
(一)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职责。市行政审批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作出审批行为。
负责统筹区(市)行政审批相关规范和改革创新工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指导区(市)行政审批的事项梳理、精简、流程再造、承接下放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审批事项不同,逐项厘清监管介入时机、介入节点,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事项划转后,备案、年检、复核、校验以及吊销、撤销等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仍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涉及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改革任务,坚持上下一致、便于协作的原则,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涉及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放管服”考核、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任务,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在事项划转过渡期,对涉及前期许可和后期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许可标准严格监管,建立监管台账,并在竣工验收时出具监管意见。同时,行政审批局应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事项划转前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尚未办结且不符合移交条件的许可事项,仍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事项划转过渡期,行政审批局受理的审批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配合做好审批工作。
二、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
坚持“审管分离”原则,市行政审批局对审批结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强化审管协同,建立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监管体系。对出现的一些政策矛盾、疑难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局在向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答复,需要上级明确的,双方共同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一)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1.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
(2)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
(3)推动全市行政审批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
(4)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市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及涉及审批职能划转的相关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负责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2)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3)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组织召开会议。
(2)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及形式。
(3)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4)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
1.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平台,审批信息及时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审批办理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管信息及时反馈至市行政审批局,确保市行政审批局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审批、监管信息交流畅通。
2.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给行政主管部门。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按规定的期限推送。
3.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其他审批信息的,可另行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提供,市行政审批局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
4.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精神、行业规划有调整变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悉有关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抄告市行政审批局,切实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调整执行到位。
5.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系统组织的与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会议、检查、考评、考试等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参加。
6.需组织联合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工作时,行政审批局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批事项相关资料传送至行政主管部门审阅。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阅并及时参与联合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并对照许可决定做好日常监管巡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加大执法力度并负责督办;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按法定程序处理结束后,将处理决定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行政审批局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按程序办结后续相关事宜,办结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行政主管部门。
7.原申请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被撤回、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将有关信息导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原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影响到审批决定实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处罚信息反馈给市行政审批局,由市行政审批局将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
(三)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络员制度。
1.人员确定。
(1)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业务移交和审管联动的衔接工作。
(2)联络员名单确定后,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因工作需要、人员变动需调整的,应重新安排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2.工作职责。
(1)负责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2)负责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交流互动平台的信息推送工作。
(3)协助市行政审批局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规划调整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4)接收市行政审批局推送的联合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信息,安排人员参与联合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工作,并结合工作职责,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审批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5)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与上级对口部门的业务衔接、审批事项网络对接等工作。
(6)及时告知并协助市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参加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
(四)行政审批事项会商制度。审管联动出现异议或模糊问题时,双方应采取会商方式协商解决,并以制度或备忘录形式建立长效处置机制。
1.会商范围。涉及生产力布局重大调整、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审批事项及其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复杂审批事项。
2.会商形式。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市行政审批局召集,确定会商议题、会商单位,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会商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会商内容。对重要事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审批事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会商程序。
(1)会商动议。由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商会议,并提前将会议材料发送参会单位。
(2)会商议程。各参会单位针对审批事项审批情况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会议纪要。凡涉及特别重大或者争议较大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专题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各单位参会人员应全权代表本部门提出意见或表态。
(3)会后落实。各单位依据会议纪要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批示,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三、强化“审管联动”责任追究
市行政审批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应当处分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