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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11/2020-03991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 2020-11-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11/2020-03991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 2020-11-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有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内容、政策解读、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的;(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时回复申请人的;(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存在虚假公开的;(七)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八)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