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字〔2020〕63号2020年05月15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鹰潭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进程,推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升级,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鹰潭市“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创新开发“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市、县两级政府筹资5000万元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1:10的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实施原则
政府引导:以市、县两级政府筹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和区(市)政府、管委会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信贷投向农业产业领域。
市场运作:遵循金融运行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以有效需求为支撑,在借贷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促成产融合作,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部门联动:发挥部门合力,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贷前审核和贷后资金用途监管,畅通政银企信息互通与合作渠道。
风险可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引导贷款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分担贷款损失。
三、贷款对象
鹰潭市“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的贷款对象主要为以下两大类:
(一)鹰潭市范围内的农户,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以户为贷款单位;
2.贷款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
3.资信状况良好,贷款人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拖欠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个月以内没有“财政惠农信贷通”等金融机构贷款余额。
4.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6.贷款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住房和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产权证、林权证(含林地经营权登记)等证件中的一种。
(二)鹰潭市范围内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含)以上,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3.资信状况良好,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拖欠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个月内无“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余额;
4.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四、贷款用途
“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重点支持:优质稻米、水产综合种养、果业、蔬菜、茶叶、中药材、油茶、畜牧业、毛竹、苗木花卉等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农产品贸易、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扶贫等内容。市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结合产业发展需要,每年确定2-3个重点支持产业。
贷款不得用于从事非法集资、洗钱、欺诈、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农业生产基地外的不动产或房地产,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债券等。
五、合作银行和运作方式
(一)合作银行。第一批选择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分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邮储银行鹰潭分行、鹰潭农商银行、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贵溪九银村镇银行作为合作银行,以后根据需要,经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合作银行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二)风险补偿金筹集。市县两级财政筹集资金5000万元(其中:市本级1000万元、贵溪市2000万元、余江区1000万元、月湖区300万元、龙虎山景区300万元、高新区200万元、信江新区200万元)作为鹰潭市“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贷款风险补偿金。第一批筹集资金2000万元(其中:市本级400万元、贵溪市800万元、余江区400万元、月湖区120万元、龙虎山景区120万元、高新区80万元、信江新区80万元),筹集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统一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每个合作银行开设一个“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后续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增加风险补偿金规模。
六、贷款政策
(一)信贷政策。
1.贷款性质。合作银行根据“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风险补偿机制,向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发放“无抵押、免担保”性质的产业发展信用贷款,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和集体资产股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外,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敞口部分不能额外要求申贷主体提供抵质押、担保。
2.授信限额。合作银行根据符合条件贷款对象已发展和拟发展产业的贷款需求,向贷款对象进行贷款授信。其中:一般农户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户;种养大户〔种植业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生猪等大型牲畜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家禽存笼5000羽以上(含5000羽)、池塘养殖100亩以上(含100亩)、水库养殖300亩以上(含300亩)、稻田综合养殖50亩以上(含50亩)〕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万元/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授信额度为300万元/户;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为500万元/户。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具体由银行机构根据产业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间内可循环用信。其中:1年(含)以内期限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5年(含)期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4.贷款利率。贷款按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贷款利率加50个基点执行。
5.还款付息。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
(二)政府政策。
1.风险补偿。建立风险补偿金,分担贷款风险代偿责任,缓释贷款风险。
2.财政贴息:借款人按月先行支付贷款利息,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每季度贷款发放和贷款展期情况,审核并拨付贴息。贴息比例为贷款主体上季度实际支付利息比例的30%,执行时间暂定1年,具体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七、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二)资格审核公示。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当地县级财政部门、金融部门、林业部门(涉及到林业部分)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贷款对象资格审核,提出拟贷款对象名单,经县级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审定后,将名单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拟贷款名单提交至合作银行。
(三)贷款审批发放。进入拟贷款名单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和联审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出具审批意见,之后2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借款人用款意愿发放贷款。
(四)贷款报备。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于每月5号前,
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至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报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每月将汇总情况在10号以前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五)到期还款。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合作银行通过上门、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做好到期还款提示;借款人要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八、代偿实施
(一)代偿程序。
1.借款主体在贷款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以合作银行为主,当地县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分别协助进行追偿。
2.贷款期满1个月后,如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合作银行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待法院判决后,贷款主体确实无法追偿的,由合作银行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送达《代偿通知书》。
3.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结论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审定后,按照市县以及金融机构代偿责任,2个月内从财政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
(二)代偿责任。
代偿责任分3档实施:
1.在代偿期内,合作银行实际发放贷款规模达到风险补偿贷款额度上限的,风险补偿款由市级补偿金、县级补偿金、合作银行自有资金按4.5:4.5:1比例分摊。
2.完成比例在70%至上限之间的,风险补偿款由市级补偿金、县级补偿金、合作银行自有资金按4:4:2比例分摊。
3.完成比例低于70%(含),风险补偿款由市级补偿金、县级补偿金、合作银行自有资金按3.5:3.5:3比例分摊。
(三)贷款清偿。对实施风险补偿金代偿后从贷款对象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市级风险补偿金、县级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自有资金所承担代偿比例予以清偿。
(四)风险补偿金处理。在风险补偿金存续期内,风险补偿金结余作为下年度风险补偿金滚存使用,存款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若有未到期贷款,在计算风险补偿金结余时,按比例扣除未到期贷款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额度,第二年度1月底以前由各责任财政补足风险补偿金。
风险补偿金存续期结束,按照财政风险补偿金筹集比例归还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
九、风险管控
(一)贷前调查。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对象的基本信息、诚信记录以及贷款项目的技术水平、发展前景、市场预期等进行全面性、准确性、可靠性的贷前调查,把好贷款“第一关”,尽可能从前期降低贷款风险。
(二)贷后监督。合作银行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确保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指导借款人合理规划产业发展,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三)不良管控。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区(市),县级财政增加当地应代偿金额20%,同时相应地降低市级应代偿金额;不良贷款率超过10%的,暂停该区(市)贷款业务。
(四)贷款置换管控。各合作银行不得以“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贷款置换申贷企业存量贷款,一经查实有贷款置换的合作银行,取消该银行合作资格,发生代偿的由该合作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五)平台管理。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政策运行平台,相关职能部门、合作银行必须在平台上对“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业务进行规范操作,对未录入平台或缺失审批环节的贷款,将不视为“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贷款,不能享受“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贷款相关优惠政策。
(六)信用管理。贷款对象无法按期偿还到期贷款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业相关财政项目补贴,不得申报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市级以上家庭农场。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通报相关部门。
十、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林业局、人民银行鹰潭中心支行、鹰潭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区(市)人民政府,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各合作银行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鹰潭市“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督导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农业农村粮食局:负责确定贷款发放计划和风险补偿金拨付计划;指导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贷款对象的资格审核、公示;联合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制定不良贷款代偿办法;牵头开展贷后资金用途监管,指导各区(市)做好代偿、追偿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拨付;负责指导区(市)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贴息、县级代偿资金的筹集、拨付;与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不良贷款代偿办法,与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共同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
(三)市金融办:优化银行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激励办法,激励市属、驻市银行机构积极参与,优化金融服务,加大贷款发放,与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不良贷款代偿办法。
(四)市林业局:协助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和欠款追偿。负责指导农户和企业发展林业产业;指导区(市)林业部门配合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发展林业的贷款对象资格审查、公示和贷后资金用途监管等。
(五)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向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政策倾斜,支持我市法人银行降低资金成本,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六)鹰潭银保监分局:提高“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不良率容忍度,引导合作银行优化内部尽职免责考核制度和贷款业务流程,支持合作银行加大贷款投放。
(七)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县级“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工作推进组,负责“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的具体实施。负责筹集地方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和不良贷款代偿审核。
(八)合作银行:合理安排资金规模,加大“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放款力度,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完善内部尽职免责考核制度,对银行授信人员发放“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实行尽职免责考核;牵头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和不良贷款追偿。切实做好贷后风险防控和欠款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