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工业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0〕24号2020年08月28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工业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工业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工业创新券作用,激发工业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有机衔接,扎实推进工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推动全市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支持工业企业向科创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的一项普惠性、后补助政策。支持范围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为主,管理创新、装备升级为辅,实现企业创新活动全覆盖。

第三条 市本级工业创新券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世界铜都建设和产业提升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补助总额度由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普适公平、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是本市工业企业向市内非关联科创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含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有偿使用许可、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改进产品生产技术及流程的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质量性能的产品创新活动,试点支持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或通过优化管理团队架构提高管控水平、提升管理效率的管理创新活动,以及为突破关键制造工艺自主研发或购买高端装备的装备升级活动。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个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征信、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不良记录,当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与合作的科创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参股等利益关联关系。

第七条 在鹰潭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公共科创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及由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其它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科创平台”)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企业开展市级以上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活动,可向市外科创平台购买创新服务,购买高端装备不需要委托科创平台。企业优化管理团队架构的管理创新活动,不需要委托科创平台。

第八条 以下事项及活动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企业项目中,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非创新活动;办公耗材、基建材料,常规生产设备;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和年费等国家专利局强制收费;超出科创平台经营服务范围的,或已列入市级其他技术创新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同一创新活动。

第九条  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购置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研发投入的20%。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兑付

第十条 由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研究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请、审核与兑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

1.办公室通过书面通知及市工信局网站等形式,发布当年度创新券发放公告,提出创新券项目申报要求。

2.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创新券项目申报表,并提供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创新项目计划书,与科创平台签订的科技服务协议,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各区(市)工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创新券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可推荐1-2家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在申报表填明推荐意见后统一行文上报办公室。

(二)审核立项。

1.办公室根据各区(市)推荐意见,组织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工业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复审。

2.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复审的申报项目的普适性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审,逐一明确创新券补助额度。创新券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创新投入额的50%,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特殊项目补助额度由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办公室综合复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下达年度创新券立项通知,发放创新券。

(三)结题验收。

1.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创新券申领企业向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分批次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券补助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并对项目经费投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查验论证。

3.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创新券补助发放企业,并在市工信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由办公室下发年度创新券补助兑现通知,逐一向企业发放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向市财政局下达创新券补助兑付清单(含立项企业名称、兑付金额、科创平台银行账户信息等)。

5.企业申请结题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科创平台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创新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取得知识产权;

(2)创新券支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由企业与科创平台共同盖章);

(3)创新券项目计划书;

(4)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交易合同;

(5)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提供往来银行账单(其中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创新投入额的50%);

(7)项目支出有效凭证(主要包括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购置研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

(8)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四)资金兑付。

市财政局根据办公室下发的创新券补助兑现通知和兑付清单,将补助资金集中兑付到项目对应的科创平台。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市级以上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而购买高端装备、优化管理团队架构实施管理创新申领创新券,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补助资金兑付给申领创新券的企业。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季度末受理创新券结题验收申请,集中兑付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领一次创新券。

第十五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创新券自发放之日起超过2年未通过结题评审的,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效果好、税收贡献大的创新券项目再给予一定绩效奖励,绩效评价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创新券扶持项目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如有获评国家级或省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省奖励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存在欺骗与失信行为的,将立即注销其创新券,停拨或追回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政府奖补资金支持,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鼓励各区(市)财政设立创新券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鹰潭市铜产业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鹰府办发〔2019〕2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