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鹰府字〔2020〕31号2020年08月09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对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征收补偿标准下发之日起,原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文件(鹰府字〔2016〕21号)同时废止。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地类 | 补偿标准 | 地类定义 |
耕地 | 53700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
园地 | 53700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不低于合理珠数70%的土地。 |
养殖水面 | 53700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进行人工养殖的湖泊、水库、坑塘、石窟、山塘等。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53700 | 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
林地 | 21500 | 指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
其他 农用地 | 21500 | 指田坎、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田坎是指耕地中宽度≥1.0米的土坎。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宽度≥1.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沟渠是指人工修建宽度≥1.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未利用地 | 16200 | 指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沙地、祼地等。 |
附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4;3.未利用地不低于0.3。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作物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耕地上耕种作物类别 | 粮油作物 | 蔬菜作物 |
补偿标准 | 1500 | 1500 |
未耕种不予以补偿 |
(二)成片林、果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单位:元/亩)
生长期 作物类别 | 幼龄期 | 初产期 | 盛产期 | 衰产期 | 备注 |
果树 | 2000 | 7000 | 15000 | 3500 | 达到合理种植密度,如实际低于合理种植密度,应按照实际种植密度予以扣减。该补偿标准含设施补偿。 |
油茶 | 1800 | 3000 | 5670 | 1500 | |
茶叶 | 1800 | 2000 | 3300 | 1800 | |
葡萄 | 8000 | 20000 | 45000 | 6000 | |
雷竹 | 2000 | 7000 | 15000 | 2000 |
2.用材林。(单位:元/亩)
生长期 作物类别 | 幼龄林 | 中龄林 | 成熟林 | 备注 |
用材林 | 800 | 2000 | 1200 | 达到合理种植密度,如实际低于合理种植密度,应按照实际种植密度予以扣减。该补偿标准含设施补偿。 |
毛竹林 | 人工种植5年以下的1500,人工种植5年以上及天然林3000。 |
(三)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木。(单位:元/株)
棵型 品种 | 幼龄期 | 初产期 | 盛产期 | 衰产期 | 备注 |
果树 | 25 | 70 | 160 | 25 | 株高0.5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
葡萄 | 20 | 50 | 120 | 20 | |
油茶 | 15 | 40 | 100 | 15 | |
茶叶 | 2 | 3 | 6 | 2 |
2.用材林木和景观林木。(单位:元/株)
主干胸径 品种 | 1-5 厘米 | 5-10 厘米 | 10-20 厘米 | 20厘米 以上 | 备注 |
杉树、松树、杨树、苦楝树等用材树及杂树 | 10 | 20 | 30 | 胸径1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 |
柏树、樟树、银杏树、桂花树、罗汉松、广玉兰等景观绿化林木 | 20 | 80 | 160 | 280 | |
棕树 | 10(高度<1米) | 30(高度1-2米) | 50(高度≥2米) | 以树主干的高度为准 |
(四)花卉、苗木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类别 | 正规生产经营的花卉、苗木 | 非正规生产经营的花卉、苗木 | 盆栽花卉 | 备注 |
补偿标准 | 10000 | 2000 | 1500 | 正规经营是指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1.鱼。(单位:元/亩)
养殖方式 鱼类 | 鱼塘 | 备注 |
四大家鱼和多种混养 | 1500 | 达到科学合理养殖密度,含设施补偿;如低于合理密度,则按照实际情况扣减。 |
鳜鱼等特种鱼类专养 | 2500 | |
黄鳝、泥鳅 | 3000 | |
小龙虾 | 1500 |
2.甲鱼。(单位:元/千克)
规格 | 250克/只以下 | 250-500克/只 | 500克/只以上 | 种甲鱼 |
补偿标准 | 20 | 15 | 不予补偿 | 20 |
(六)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单位:元)
类 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
红石(砖)围墙 | 平方米 | 70 | 从地面开始丈量(补偿标准已考虑墙基补偿) | ||||
家庭压水井 | 口 | 1500 | 含设施、设备补偿;每户仅限1口,多余的不予补偿。 | ||||
家庭水井、机井 | 口 | 3000 | |||||
村公共水井 | 口 | 3000 | 内径小于1米 | ||||
6000 | 内径大于1米 | ||||||
水泥晒场、地面硬化 | 平方米 | 70 | 浇灌厚度≥15厘米,如<15厘米则减半补偿。 | ||||
谷仓 | 立方米 | 100 | 用石混、砖木构筑的谷仓,其他不予补偿 | ||||
沼气池 | 座 | 1500 | 每户仅限补偿一座 | ||||
化粪池 | 座 | 800 | 每户仅限补偿一座 | ||||
简易猪、牛栏 | 平方米 | 100 | |||||
室外厕所 | 平方米 | 80 | 露天无顶盖 | ||||
160 | 有顶盖 | ||||||
电杆 | 10米以上 | 根 | 1000 | 含电线 | |||
10米以下 | 800 | ||||||
硬化渠道、涵管 | 内径1米以下 | 米 | 50 | 以长度计算 | |||
内径1米以上 | 70 | ||||||
石块浆砌护坡 | 平方米 | 50 | |||||
坟墓 | 座 | 土坟(裸土)1000元/座,坟体用混凝土、砖、红石砌筑2000元/座,无主坟不予补偿。该补偿包括坟墓墓碑。 | |||||
蔬菜大棚 | 普通镀锌钢管大棚 | 平方米 | 15 | 以大棚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 |||
毛竹大棚 | 8 | ||||||
彩钢瓦大棚 | 30 | 以大棚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 |||||
连栋镀锌钢管大棚 | 50 | 3米≥棚肩高<4米 | 以大棚垂直投影的土地面积计算 | ||||
100 | 棚肩高≥4米 | ||||||
正在开采的红石场 | 平方米 | 8 | 非法开采和已终止开采的不予补偿 | ||||
未竣工的房屋基础 | 地基红石块 | 块 | 5 | 无合法审批手续,不予补偿 | |||
立方米 | 1000 |
三、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次征收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区要针对新征收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征收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为损失补偿,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其种类、大小、品质、种养密度等因素进行细化实施。附着物和青苗原则上不得收购补偿。
(四)临时用地每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占用耕地,无法复垦的临时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应按照征收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垦到位。
(五)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收回、收购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未列举的附着物和青苗参照相近标准的执行,如无相近标准的可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损失评估补偿,评估机构选定依照法律等相关规定执行。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电力、通讯等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征收等相关工作。
(七)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建规划区四青街道、江边街道、交通街道、东湖街道、梅园街道、白露街道、童家镇、夏埠乡、江北街道区域范围。
(八)本标准由鹰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