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鹰府办发〔2020〕25号2020年09月1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鹰潭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的工作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逐步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上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以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和设置标准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发展工作,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0年末,全面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各区(市)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1-2023年,逐步推广试点经验,婴幼儿照护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和多渠道供给体系基本形成,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所有区(市)和信江新区均建成不少于一个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总数至少达到40所,各种服务模式较为完善,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2025年,逐步形成15分钟生活圈全年龄段托幼服务体系,全市至少累计完成50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普惠性覆盖进一步扩大,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合理,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环境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规范化、多样化、多层次、可选择、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家庭照护。坚持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指导和权益保障。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产假和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对家有婴幼儿的职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要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教育部门要积极对幼儿园延伸的托班保教人员和家长开展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妇联和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

(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托育事业。支持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托育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本地,建设一批集专业教育知识、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为家长提供不同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

(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社会资本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集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周边兴办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根据家庭的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当地已设立专门行政审批机构的,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当地未设立专门行政审批机构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登记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评价报告、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场地证明和人员资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卫生健康部门在托育机构提交全部有效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和《备案基本条件告知书》。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落实托班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并对婴幼儿的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六)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由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组成的综合监管网络,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违法查处机制、诚信评价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法把违法违规者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划设施建设保障体系。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划设施建设力度,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区3000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要按照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可与幼儿园合署规划、建设,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主管部门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但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

(八)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用地保障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优先统筹保障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探索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九)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措施。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可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积极申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用人单位可探索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人才保障体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鼓励支持开设婴幼儿护理专业的院校与市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实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范围,加大培训力度,拓展实践操作技能培养渠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岗前轮训、定期复训或考核评价等工作,并按规定予以技能水平评价。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领导,高位推动。各地要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领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成立鹰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机关事务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法承担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积极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职责任务,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服务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附件:1.鹰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鹰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3.鹰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清单

4.鹰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鹰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 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汪 磊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恩福   市卫健委主任

徐略英   市发改委主任

陈小丽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李丽高   市卫健委副主任

邹林峰   市发改委四级调研员

张进龙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刘向阳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徐振火   市民政局副局长

辛  勤   市财政局副局长

毛晓荣   市人社局副局长

董细明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段  俊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赵永华   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万民安  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沈志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孙军样   市税务局副局长

陈天华  市行政审批局四级调研员

祝  频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陈婀娜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刘  健   团市委副书记

黄小红   市妇联副主席

黄建军   贵溪市副市长

谢永敬   余江区副区长

周先才   月湖区副区长

邓莉霞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党委委员、组织部长

李金忠   鹰潭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任庆   信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李恩福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丽高、邹林峰、张进龙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鹰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推进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推动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婴幼儿作为社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纳入签约服务,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落实产假政策,维护产妇休假合法权益。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为所属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或公民合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房屋、场地、设备支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验收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消防部门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工作和职责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工程施工许可,指导区(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并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本辖区托育机构依照工会法开展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协同推进辖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并协调区域内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做好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发展管理工作。




附件4


鹰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加快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扎实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在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等文件中有关托育服务优惠政策内容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5.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6.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二、报批建设政策

7.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8.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三、 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9.规划建设期间,城市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 600 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 500 元 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城市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 500 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 400 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区(市)4∶6 的比例负担。政府投资建设或公民合资建设的托育机构,其区(市)建设补贴配套部分,由当地区(市)政府(管委会)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10.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其中用电、用水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水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鹰潭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四、人才支持政策

11.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12.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师、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五、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13.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14.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六、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15.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七、金融支持政策

16.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鹰潭中心支行,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八、监督管理政策

17.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