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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14/2020-03988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 2020-01-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14/2020-03988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 2020-01-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城建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八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条 规范公开。对每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都要按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概况信息。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等。

(二)法规文件。包括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

(三)发展规划。包括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计划等。

(四)工作动态。包括城乡建设重大事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干部退休、考录招聘、表彰奖励等信息。

(六)财经信息。包括年度收支预算、“三公”经费预算。

(七)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事项和其它行政权力等。

(八)公共服务。包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等。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宜。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公开方式、时限和途径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一般采用邮寄挂号信函的方式公开。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公开的方式要求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依法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公开所需信息。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保密审查机构由经办科室信息员和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都应进行保密审查,其中,各科室(单位)在草拟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在核稿时,予以加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其中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确实认为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或者较为敏感,或者涉及多个科室,可由办公室提出,交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条 各科室(单位)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各科室(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后确定发布与否或者答复当事人,并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局办公室在对公文进行审核把关时,对公文是否公开和内容概述进行审核。对需要修改的,与有关科室(单位)协商后报签发公文的领导审定。

第三十三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局发文要确保不发生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

第三十四条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公开的由负责网站信息编辑的工作人员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上网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由信息形成科室(单位)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上网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便于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