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6/2021-09368 | 发文机关: 市应急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成文日期: 2021-11-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6/2021-09368 |
发文机关: 市应急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成文日期: 2021-11-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十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事项;(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鹰潭市人民政府发布等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一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