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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04/2021-09211 发文机关: 市工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 2021-12-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04/2021-09211
发文机关: 市工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 2021-12-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办理,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开依法,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内容真实,保护隐私。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采用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现场提交等方式作出书面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各区(市)、管委会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专区等便民途径,现场提供纸质申请书和互联网申请方式,提供填写咨询服务,方便公开权利人现场直接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对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作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归档工作,加强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