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 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 Y00035/2021-09473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 2021-01-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00035/2021-09473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 2021-01-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暂行)

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暂行

 

一、为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由2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五、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