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鹰府发〔2021〕​5号2021年05月0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鹰潭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鹰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强化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需要政府层面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协商难以确定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协调。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事 务,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审计机关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共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鹰潭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具有鹰潭特色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五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十六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建设“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专题学法4次以上。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第十九条 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可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起草部门会同市司法局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所设定的事项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或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备案。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预算调整及市财政对外借款、重大财政支出,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健全意见办理反馈机制。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

第六章  提高执行力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狠抓时间节点推进,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会议等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落实“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理念,实行“7天工作法”,按会议确定的任务,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总体情况及进展情况。市政府召开的各专项协调会议确定的事项,落实“立即办、马上办”的理念,以小时为时间单位抓紧,各有关部门要按会议确定的任务,48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总体情况及进展情况,如遇问题需协调其他部门的,须在72小时内协调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强化牵头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 事项,牵头部门应主动与配合部门协商,配合部门应积极配合。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供依据,提供合理性合法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审议。市政府分管领导接到相关部门情况报告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审定。

第二十八条  加大督查落实力度,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三单督办”、日常督查、阶段督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联合督查和督查调研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将市政府工作落实情况,与年度“五型”政府建设、年度绩效考核等政府奖励挂勾。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市委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专题会议是市政府的议事制度,主要是研究、协调、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沟通、通报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四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批准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五)审议政府预决算草案、重要资金使用等,审议年度预算执行中需新增的大额经费申请;

(六)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

(七)讨论决定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工业、居住、商业、行政办公等建设项目用地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事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科学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具体问题;

(三)通报交流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之后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长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每月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开放型经济运行、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听取各副市长当月工作小结及下月工作安排、需要跨口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要落实的重点工作的汇报,涉及资金需求可一并提出。

市长专题会议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下午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各区(市)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须由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意见。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经双方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单位附带不同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报市长确定。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市委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江西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应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会议出席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

市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其分管范围内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会议讨论;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七条 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会议的同志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研究,做好发言准备。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优化审核事项。各审核机构对提交的商议事项,需按程序进行审核,应收尽收,对未通过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审核通过后,市“产业五人小组”办公室对拟提请市“产业五人小组”会议研究事项,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项目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提请市项目审定委员会研究事项,原则上每月底按程序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提请市规委会研究的事项,原则上每月底按程序组织召开市规委会研究。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在市规委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提交;市本级部门经费联审联批会,原则上每月下旬召开,须将上月各部门单位按程序向市政府申请经费的请示,梳理提出具体拨付意见报会议研究。市本级项目建设经费联审联批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须将每季度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市政府申请工程经费的请示,梳理提出具体拨付意见报会议研究。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区(市)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班子成员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提倡开短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标题要一目了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详略得当、表述清晰、准确无误,且在报送前3个工作日内成文。除市政府班子成员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班子成员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越级行文。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2个以上比选方案及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牵头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牵头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班子成员转请市政府其他班子成员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其中,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以及报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有关部门的重要公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

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答复的,应说明原因;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  内办结并答复。

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财政、编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财政、编制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建议;需要调研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再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的文件规定。副市长、秘书长离鹰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报告;市政府副秘书长离鹰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鹰外出,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向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离鹰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离鹰,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离鹰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五)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鹰;

  (六)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七)受到国家、省表彰表扬嘉奖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情况,相关工作在国家、省作经验介绍、交流等情况;

(八)需向市委报告的工作,提交市委常委会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九)依法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失职渎职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知识和先进经验,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经常深入群众、企业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多搞“四不两直”调研、蹲点式调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时,陪同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超过3人,区(市)陪同的主要负责同志不超过1人;市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时,市有关部门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第七十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不为部门和区(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市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派驻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