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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02/2021-16031 |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成文日期: 2021-06-1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02/2021-16031 |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
文 号: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成文日期: 2021-06-1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适宜开放创新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制定涉企政策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并按照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进行。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涉企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家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专业营商人士。
第四条 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需制定修改完善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认真听取相关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相关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在研究起草阶段,政策起草部门应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精准把握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充分应用“数字化”手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征求企业家意见,提高征询效率。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
第九条 涉企政策经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形成草案后,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要向企业家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征求意见时,可向企业家提供政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帮助企业家充分理解政策内容。起草说明包括:政策依据、适用对象标准、兑现程序、上级要求、新旧政策差异、对相关行业或企业群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家反馈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应分类研究处理。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修改政策草案;对难以在本次制定政策中回应的意见建议,要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意见建议,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
第十二条 需本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应对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却未履行有关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审议。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自行制定发布的涉企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自行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集中权威发布。
第十四条 在政策公开时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将政策起草部门“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民间解读”相结合,积极主动加强对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介。政策解读应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答问等方式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企业家理解。
第十五条 接受企业家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实施部门应予以核实,依法依规研究解决,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实施部门应主动收集企业家对政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定期征集企业家意见诉求,并向实施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适时开展政策实施后评估,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实施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涉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企业家意见集中、确有调整必要的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结合企业家意见建议和实施后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企业家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为企业留出充分的调整适应时间。
第十九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涉企政策集中发布专栏,各地各部门出台的可公开涉企政策,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在集中发布专栏同步公示,便于企业“一站式”查询获取各领域涉企政策。
第二十条 推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搭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企业建议、咨询、投诉、维权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的作用,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营商环境政策制度研究。构建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间的常态化营商环境研讨交流机制,增进良性互动和沟通,更好地听取和回应企业关切,破解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更广泛地推介宣传涉企政策,推进涉企政策落地生根,提升社会认知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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