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1〕16号2021年08月03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江西省住建厅江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鹰潭银保监分局和各商业银行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所有与购房有关的款项,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品住宅全装修款等。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市住建局重点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受监管资金应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试验检测、工程监理、建筑安装、设备及工器具购置、配套建设以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在保障工程建设资金的前提下,可用于税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三章  专用账户的设立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选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市住建局、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监管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监管协议书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拟定。

第十条  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专用账户名称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处现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监管协议。

第四章  监管资金的支取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当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住建局申请支取,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监管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为其核拨相关款项;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应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专用账户监管期限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项目楼栋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为止。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监管协议约定暂停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住建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市住建局可取消与该监管银行的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2〕4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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