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2〕22号2022年10月16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8〕43号)、《江西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债〔201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开展原担保业务的具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人按照约定,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当原担保人履行代偿责任后,再担保人按再担保合同约定向原担保人履行一定比例风险责任补偿。原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所得,按再担保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给予返还。
本办法所称符合再担保业务分险条件是指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合作指引(试行)》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再担保业务分险条件。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
本办法所称“三农”、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的市场主体,除经过工商登记的企业,还包括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经过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和2014年江西省发改委颁布的《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2017年)》中规定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基金)可用于:
(一)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符合规定的直保融资业务的风险补偿;
(二)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融资业务的风险补偿;
(三)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之后因追偿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险费、保全费等费用的垫付。
第四条 市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其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市风险补偿基金以市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为资金来源,含资金利息、追偿回收款。纳入市级融资担保体系担保机构所属的区(市)财政也必须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 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受委托承担市级再担保机构职能,具体承办市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工作,对市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 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将市风险补偿基金闲置资金用于日常经费开支、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风险补偿基金预算。于当年3月底前将资金拨付至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市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当年未使用完的风险补偿金,实行滚存管理。
第九条 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的直保业务发生代偿,先从市风险补偿基金按约定比例予以代偿垫付;符合再担保分险条件的贷款项目发生代偿,首先由原担保机构按比例先行代偿;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再担保分险责任的,由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按约定比例予以代偿补偿,代偿补偿资金由市风险补偿基金先行垫付;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因追偿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险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市风险补偿基金先行垫付。代偿垫付以后,原担保机构通过诉讼追偿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照实际承担的比例全部退回市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十条 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范围内的再担保分险业务出现代偿的,市风险补偿基金对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代偿补偿资金予以全额补偿;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范围内的直保分险业务出现代偿的,市、区(市)风险补偿基金各按该笔业务违约金额的10%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基金账户由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时须经双方审批并加盖双方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对市风险补偿基金已经代偿补偿的业务,如发现代偿补偿项目不符合约定的业务条件,或超出代偿范围、或存在严重不尽责等道德风险、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项目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予代偿补偿的,由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收回代偿补偿资金,并退回至市风险补偿基金专项账户。
第十三条 对追偿所得按比例分配回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市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了补偿的,按市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比例退回市风险补偿基金专项账户,退回资金以补偿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于每年8月底前将上半年市风险补偿基金代偿补偿申请和该半年度代偿补偿退回情况、基金管理情况等资料报送市财政局。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补偿项目明细表(见附件)、债权人出具的代偿通知、原担保机构代偿支付凭证、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补偿支付凭证、退回项目资金明细、市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余额凭证。
第十五条 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每年2月底前除报送上年度下半年市风险补偿基金代偿补偿申请和代偿补偿退回情况、基金管理情况(报送资料与上半年一致)外,还须报送上年度市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说明、代偿补偿项目明细表、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补偿支付凭证、退回项目资金明细、市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余额凭证等资料至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认定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净损失,由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确认,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一季度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上年度市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合规性审计,对不符合市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要求而进行补偿的,按要求将补偿资金退回市风险补偿基金专项账户;对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程序不到位的,严格要求整改。如审计中发现存在截留、挪用、骗取、套取市风险补偿基金等行为,追回已拨补偿资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对再担保业务合作担保机构进行准入和日常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并对再担保业务进行合规性管理。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应督促获得代偿补偿的原担保机构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未积极追偿的上报市财政局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日常督导机制,加强对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督导,监督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中发现问题,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