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00035/2021-15228 |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医疗保险 | 成文日期: 2021-08-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00035/2021-15228 |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医疗保险 |
成文日期: 2021-08-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医保政策问答手册》鹰潭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解读之生育保险篇
※生育保险篇
一、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本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0年1月1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费率为6.5%,在职职工个人为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等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费率缴费。
三、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以及生育后三个月以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等。
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次月起,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2.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指办理生育待遇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退休后,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参保女职工省外转入后连续缴费未满一年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5.参保女职工省内因工作单位变更导致缴费不连续的,三个月内接续参保且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五、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一)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按项目等方式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现行门诊执行收费标准(按“项目名称: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下同):
1.产前检查:550元/例、500元/例、450元/例;
2.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56元/例、50元/例、45元/例;
3.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60元/例、54元/例、48元/例;
4.输精管结扎术:300元/例、270元/例、240元/例;
5.输卵管结扎术:525元/例、470元/例、420元/例;
7.刮宫术:175元/例、158元/例、140元/例;
9.妊娠中期引产:548元/例;493元/例;438元/例;
10.环孕检:92元/例、82元/例、76元/例。
(二)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规定。
六、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支付标准及天数是如何计算的?
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七、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