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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19/2022-18573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11-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19/2022-18573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11-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市龙虎山景区林业局,鹰潭高新区、市信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林区秩序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配采伐限额

(一)明确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各地要按照“十四五”期间采伐限额要求,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对于除自然保护地外的竹林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管理范围。

(二)公平公正科学分配

采伐限额分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森林资源情况、可采资源比例、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项目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进行分配。对于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按照林龄排序分配。

(三)开展调查建立公开制度

1.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要组织做好翌年采伐限额分配前的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开采伐限额申报条件和时间,及时汇总调查摸底情况(格式详见附件1)。在限额分配方案确定前要先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求意见,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建议,确保分配方案的公开、透明和合理。

2.进行公示,接受监督。采伐限额分配后,要通过乡村告示栏、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等多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公开采伐限额分配情况(含县级采伐限额调查摸底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采伐限额分配及公开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上规定分配后,采伐限额有结余的情形,结余部分采伐限额,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按上述程序进行再次分配及公开。

采伐限额分配情况要及时告知造林绿化、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财务等科(股)室,作为其在安排项目时的参考。

二、加强林木采伐调查设计管理

(一)优化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改进和优化采伐调查设计管理,积极培育和严格规范从事采伐调查设计的社会服务机构,推动形成竞争有序的采伐调查设计服务市场,给林业经营者提供更多自主选择机会和更好的设计服务。

(二)建立失信名单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给采伐申请人指定采伐调查设计机构,不得借采伐调查设计乱收费。各地要加强对从事采伐调查设计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失信名单,将不良信用记录推送给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相关社会信用管理机构。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使用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见附件2),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三、规范林木采伐许可核发管理

(一)规范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

1.规范采伐申请。各地要按照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明确许可范围、把控核发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严禁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额外增设环节、材料,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环节、材料要坚决予以清理。

2.严格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内部需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与审批材料一起保存。(1)涉及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征求造林绿化管理科(股)室意见。(2)涉及更新改造(含种植)油茶的,征求造林绿化或林业产业发展管理科(股)室意见。(3)涉及自然灾害的,征求灾害防治科(股)室意见,并由其提供发生自然灾害的相关佐证材料,例如:现场勘验报告、灾害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森林保险理赔相关材料等。审批过程中,对未发生自然灾害的,严禁借自然灾害的名义进行采伐;对于已发生自然灾害的,根据法律法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合理确定采伐方式。(4)涉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征求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股)室意见,并由其提供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方案(含批复文件)和其他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佐证材料。审批过程中,需核对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方案,特别是针对采取皆伐措施的疫情小班,要严格按照年度防治方案进行审批,且需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实施,严防借疫木采伐之名过度采伐。

(二)实行网上办证

一是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一律实行网上办理。发放采伐证时,办证人员要仔细核对伐区调查设计等材料,并认真填写采伐证,确保采伐证内容准确无误。二是需要作废的采伐证,在网上按流程作废,并填写作废原因;在纸质采伐证上需标明“作废”,并填写作废原因。三是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网下开证的需经发证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标明原因。网上办证条件恢复后,应在3日内完成网上补录,并在补录的采伐证备注栏中标明“补录”及实际开证时间、网下开证原因。采伐证上采伐期限为发证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超过规定采伐期限,采伐证无效。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效率,并向社会公开办理采伐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以及林木采伐 APP、在线申请等多种服务模式。

(三)强化档案管理

1.做好档案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定期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归档,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林木采伐档案管理工作,鼓励实行纸质与电子双重归档。

2.指定专人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采伐证的使用管理,并安排专用房间、购置必要设备存放采伐证,确保安全。由市林业局负责到省林业局领取辖区内所需采伐证,并分发给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妥善保管采伐证存根,确保不缺不漏。

四、严抓林木采伐执法监管

(一)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各地要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管,创新林木采伐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依法公开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及时向公布社会,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抽查,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并将采伐失信名单推送给信用中国(江西)。

(二)强化源头管理

各地要以林长制为抓手,加强源头管理,发放采伐证后,及时告知乡、村两级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监管员、护林员发现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责任区内的乡村两级林长、副林长报告。

(三)严厉打击毁林行为

各地要依托国家森林督查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天上看、地上查、图上比”的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依法问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五、认真执行采伐相关政策

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

“十四五”期间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加强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

(二)进一步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按国家相关技术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非国有 (含国乡联营)定向培育人工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对非国有 (含国乡联营)人工用材林中符合定向培育条件的,要指导经营者明确定向培育目标,实施集约经营。

(三)规范林木采挖移植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 〔2021〕4号)要求,做好林木采挖移植工作。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治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野生植物保护等特殊需要,苗圃花卉企业中有合法来源和自繁自育苗木,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我省允许采挖移植林木的最高年龄为99年,最大胸径为40厘米。

二是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天然林、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六、夯实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林木采伐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要贯穿采伐管理全过程,包含采伐调查设计、采伐相关政策、采伐监督管理、廉政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评机制,畅通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渠道。

七、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年度报告报市林业局,市局每年1月10日前将全市上年度采伐限额汇总情况以及年度报告上报省林业局。报告内容包含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采伐管理措施,市、县(区)开展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抽查情况,建立采伐失信名单情况等。

附件:1.县级采伐限额调查摸底表

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


鹰潭市林业局

2022年10月28日

  • ICP备案号:赣ICP备0500585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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