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10008/2022-19481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决算 | 成文日期: 2022-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10008/2022-19481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决算 |
成文日期: 2022-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2、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3、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4、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5、依法执行和协调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6、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审判工作。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设,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9、 指导全市法院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
10、 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
本部门2021年年末实有人数88人,其中在职人员87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0人(不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年末其他人员0人;年末学生人数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39人。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收入总计3641.01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640.23万元,较2020年减少30.36万元,下降1.82 %;本年收入合计2000.78万元,较2020年减少1756.58万元,增下降46.75%,主要原因是:诉讼费收入减少。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2000.78万元,占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支出总计3641.0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3640.94万元,较2020年减少146.78万元,下降3.88%,主要原因是: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压缩开支;年末结转和结余0.07万元,较2020年减少1640.16万元,下降99.99%,主要原因是:本年收入少。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2005.85万元,占55.09%;项目支出1635.09万元,占44.91%。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613.47万元,决算数为3640.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295.47万元,决算数为3248.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57%,主要原因是:2021年有人员退休和调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7.21万元,决算数为215.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6.83%,主要原因是:2021年退休人员发放了政府奖励。
(三)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94.95万元,决算数为94.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8%,主要原因是:2021年有人员退休和调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5.84万元,决算数为82.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2%,主要原因是:2021年有人员退休和调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05.85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1294.97万元,较2020年增加17.28万元,增长1.35%,主要原因是:2020年伙食费部分在项目支出中列支。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76.7万元,较2020年减少360.21万元,下降67.09 %,主要原因是:2021年办公费及劳务费在项目支出中列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34.18万元,较2020年增加513.13万元,增长2437.67%,主要原因是:2021年发放的政府性奖励在基本支出中列支。
(四)资本性支出0万元,较2020年减少141.75万元,增下降100 %,主要原因是:2021年的设备购置在项目支出中列支。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46万元,上年结余预算数为77万元,决算数为104.69万元,完成预算的85.11%,决算数较2020年减少5.55万元,下降5.03%,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决算数较2020年减少11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未安排出国。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无变化。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主要为:受疫情影响,未安排出国。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0万元,决算数为5.57万元,完成预算的27.85%,决算数较2020年减少0.85万元,下降13.24%,主要原因是响应中央号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及人员,公务接待费用有所下降。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坚持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和防疫的各项工作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规模。全年国内公务接待58批,累计接待41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累计接待0人次,主要为:疫情原因,接待批次及人数较上年有所减少。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上年结余预算数为77万元,决算数为76.94万元,完成预算的99.92%,决算数较2020年减少8.98万元,下降10.45%,主要原因是2020年购置公务用车4辆,2021年购置公务用车3辆。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购置公务车辆的资金来源是上年结余资金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6 万元,决算数为22.18万元,完成预算的85.31%,决算数较2020年增加4.28万元,增长23.91%,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新购置了公务车3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19辆。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年有结余公务用车购置资金。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6.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501.97万元,降低73.96%,主要原因是:2021年的劳务费和设备购置费在项目支出中列支及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了办公经费的支出。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55.3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4.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2.6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68.6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55.3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91.2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5.93%;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10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100 %,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100%。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见公开10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我院共有车辆19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纳入2021年度部门预算范围的特定目标类项目8个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2179.74万元,占项目支出总额的95.78%。
组织对“办案经费”、“聘用人员工资”等2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8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国有资本预算支出0万元。
组织对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1个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促进了我院从整体上提升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能力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部门高效履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实现情况良好,履职完成情况、履职效果情况、社会满意度及可持续影响为良好。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项目绩效自评总报告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自评等级优秀。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275.74万元,执行数为1635.09万元,完成预算的71.85%。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目标主线,加强执法办案,进一步提高了审判质效,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供有力的保障。
项目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业务管理制度有待继续完善,以便做到有章可循、管理有序; 二是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主要是对办案经费的使用投向还需进一步精准、审核把关还需进一步严格,争取将经费全部有效的使用在审判执行业务上,坚决落实预算绩效的目标和要求。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快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度,严格执行预算安排和经费使用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二 是加强项目的业务管理,不断完善、细化并落实审判执行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三是加强财务监控和情况反馈,对项目资金进行认真详细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分析,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有效提高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按照绩效评价的程序和办法,对市法院本级2021年度办案经费绩效开展了评价工作,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依据及目标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行[2001]146号)设立了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办案经费主要目标是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合规使用,专款专用办案经费,为人民法院更好的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2021年办案经费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安排482万元。用途及开支范围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其他费用等。
(三)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对我院2021年度“办案经费”进行绩效评价,是为了更清楚的了解该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项目完成效果,并以此为据,指导下一年工作。
2、绩效评价原则
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财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设置合理可行的绩效指标,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评价指标体系
执行进度指标10分
产出(一级指标)50分,设二级指标4个、三级指标9个。
效益(一级指标)30分,设二级指标3个、三级指标4个。
满意度(一级指标)10分,设二级指标1个、三级指标1个。
4、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实际工作推进,对我院2021年度绩效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收集相关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形成报告。
(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我院2021年度“办案经费”项目自评得分99分,其中执行进度指标9分、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指标10分。
(五)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1、项目决策情况
我院根据省财政厅和省高院《关于法院财务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申请设立了“办案经费”项目。
2、项目过程情况
我院根据日常审判工作推进,支付相关办案经费。
3、项目产出情况
根据日常审判工作推进,2021年度“办案经费”项目支出463.75万元,执行率96%。
4、项目效益情况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解决执行难、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率性还有待提高。在我们评价核查中,也发现办案经费存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不及时的情况,通过此次评价在今后年度中规范办案经费使用的及时性,提高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填列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 2020 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 以前年度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204050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法院-行政运行,反映法院的基本支出;
(二)204050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204050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法院-机关服务,反映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的支出;
(四)2040504:一般公共预算-法院-案件审判,反映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五)2040505:一般公共预算-法院-案件执行,反映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六)2040506:一般公共预算-法院-“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2040550:一般公共预算-法院-事业运行,反映法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2040599:一般公共预算-法院-其他法院支出,反映上述项目之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支出: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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