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07/2022-20831 |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12-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07/2022-20831 |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
文 号: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12-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
鹰潭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外公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以下称为《若干措施》),现将《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2015年、2017年市政府分别下发了《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5〕1号)、《关于印发鹰潭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7]196号)。
按照国家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为实现全面取消我市城镇落户限制,实现群众进城落户“零门槛”愿望。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统领,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坚决破除妨碍人才在城乡自由流动的政策障碍,为全市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尊重群众自主定居城镇意愿,按照“政策放开、分类登记、消化存量、引导增量”原则,积极引导在市区、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有意愿的常住人口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若干措施》文件的依据
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试行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赣公明文〔2022〕118号),试行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主体:
有意愿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的群众,均可向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或随母落户;鼓励先落户后就业,有就业意愿的,可申请落户拟就业地社区集体户。
(二)实施时间
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三)落户地址
允许在城镇租赁房屋人员申请落户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允许在单位自建员工宿舍地址上落户。除投靠迁移等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
(四)审批权限
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域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实行迁移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五)申请落户所需材料
申请落户人员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落户申请承诺书(见附件)并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落户在单位宿舍的,提交单位证明。
2、落户在亲友家或者租赁房屋的,需携带拟落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办理。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4、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需本人前来办理,并与派出所签订《落户申请承诺书》。
落户自有房屋、单位宿舍、亲友家、租赁房屋、单位集体户的,可委托亲友办理,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由本人和代办人共同签字的《落户申请承诺书》。
(六)落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公安机关认为的特殊情况除外。
鹰潭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0701-644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