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09/2022-21128 |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预算 | 成文日期: 2022-02-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09/2022-21128 |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预算 |
成文日期: 2022-02-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2022年鹰潭市司法局部门预算编制(草案)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鹰潭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鹰潭市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鹰潭市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鹰潭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和《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精 神,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县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编辑规章汇编的正式版本。承担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负责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工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九)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一)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协助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鹰潭市司法局共有2个预算单位,包括司法局本级和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1个下属二级预算单位。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法治调研与督察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立法科、合法性审查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社区矫正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机关党委。编制人数52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含行政工勤4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20人。实有人数68人,其中:在职43人,包括行政人员33人、全额补助事业人员10人;退休人员25人。
第二部分 鹰潭市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鹰潭市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2年鹰潭市市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701.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收入701.32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00%。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7.24%,主要原因是信达公证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2年市司法局支出预算总额为701.3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7.24%。其中:
1、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628.32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46.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9.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4万元,较上年增加0.08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项目支出73万元,较上年降低78.25%,主要原因是信达公证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要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73万元。
2、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553.95万元,较上年下降28.19%,主要原因是信达公证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要纳入预算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2万元,较上年下降46.53%,主要原因是信达公证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要纳入预算管理。卫生健康支出50.79万元,较上年增长6.08%,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编人员。住房保障支出40.38万元,较上年增加2.25%,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编人员。
3、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546.2万元,较上年增加1.82%,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编人员;商品和服务支出152.72万元,较上年减少0.7%,主要原因是压缩了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4万元,较上年减少了99.12%,主要原因是政府性奖励金未纳入预算。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2年市司法局财政拨款(补助)支出预算总额为701.3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7.24%,主要原因是公证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不纳入预算管理。
具体支出情况是:公共安全支出553.9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0.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38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2年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79.7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了2.37%,主要原因:2022年新增入职人员,人员开支增加。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鹰潭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3万元,其中采购服务预算13万元,货物0万元、工程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鹰潭市司法局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
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无,安排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无。
(九)项目情况说明
2022年本部门预算项目6个,主要为:
1、基层司法业务。用于基层司法业务的支出,包括人民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人民陪审员经费等。
2、普法宣传。用于普法宣传业务的支出,包括法治宣传教育费、依法治理经费等。
3、公共法律服务。用于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经费等。
4、社区矫正。用于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的支出。
5、法治建设。用于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市等业务支出。
6、其他司法服务。按规定承担的人民监督员经费、司法协助费等未纳入上述开支范围的其他司法业务支出。
对市司法局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为普法宣传,涉及预算拨款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5万元。
1、评价对象:鹰潭市司法局普法宣传项目。
2、评价目的:全面了解市司法局普法宣传项目经费使用合规性、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管理状况和效能,总结企业一套表项目的成绩及存在问题,为今后完善项目的管理,提供可行性参考建议。
3、评价依据:实施“八五”普法规划要点。
4、评价目标:通过评价改善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本次项目的评价目的是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市司法局“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5.3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没有增加“三公”经费预算。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没有因公出国费用。
公务接待费1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没有增加公务接待的开支。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3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没有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没有增加公务用车购置费。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参公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七)死亡抚恤:反映按规定用于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三、部门涉及的专业名词
(一)“三公”经费支出:反映政府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反映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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