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服务推进数字经济 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20条税费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2-04-01 10:03 信息来源:鹰潭日报为深入服务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助推鹰潭市数字经济培育壮大和高质量跨越发展,现就服务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推出如下20条税费支持政策。
一、全力支持数字技术创新税费政策
(一)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发生的2022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可在预缴申报当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二)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平台建设。
(三)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全力支持数字产业赶超税费政策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大力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建设。
(六)按国家规定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对从事数字产业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全力支持培育数字经济企业梯队、打造数字经济领域“专精特新”企业。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三、全力支持产业数字转型税费政策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或“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全力支持数字基建工程税费政策
(十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十四)2022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十五)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按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全力支持数字贸易发展税费政策
(十六)对数字经济企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数字经济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积极为其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所得实施综合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吸引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加大投资,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国际合作,支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六、全力支持数字人才建设税费政策
(十七)落实“对经省级以上部门引进、相关部门审核、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及公布名单的‘高精尖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政策,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九)对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助力赣鄱“数字工程师”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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