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2〕9号2022年06月0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运动员、教练参加国内(外)竞技

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充分调动我市竞技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的积极性,鼓励我市体育健儿在国内(外)竞技体育赛场中取得优异成绩,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国家、江西省、鹰潭市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鹰潭市运动员和教练员。在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赛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市政府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二条  奖励赛事名录

(一)奥运会;

(二)亚运会、全运会;

(三)青奥会、青运会;

(四)省运会(限青少年部所设项目)、省青少年系列锦标赛。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竞技赛事奖励标准。

1.奥运会1枚金牌奖励15万元1枚银牌奖励10万元1枚铜牌奖励5万元;获4-8名奖励3万元;获参赛资格奖励2万元

2.亚运会、全运会:1枚金牌奖励5万元1枚银牌奖励2万元1枚铜牌奖励1万元;获4-8名奖励0.5万元

3.青奥会、青运会:1枚金牌奖励2万元1枚银牌奖励1万元1枚铜牌奖励0.5万元

4.1-3款,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获得接力、配对、团体项目运动员,依照竞赛规程的规定,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运动员的,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运动员的,按主力运动员70%、替补运动员30%分配。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除外。

5.省运会:获1枚金牌奖励0.3万元1枚银牌奖励0.15万元1枚铜牌奖励0.1万元;4-8名分别奖励0.06、0.05、0.04、0.03、0.02万元

6.团体项目按双倍计算,按照实际上场人数平均分配。

7.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依照竞赛规程获得前8名所带金牌数,按照实际上场人数每人/每枚奖励0.08万元计算。

8.在比赛中破、超纪录的运动员按总则规定以实际计入省运会金牌计算,每枚按0.3万元计发。

9.政策性带入省运会金牌,每枚按0.3万元计发。

10.凡我市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均由市政府颁发“为市争光运动员”荣誉证书,获得银牌和铜牌的由市政府颁发“优秀运动员”荣誉证书。

11.省青少年系列锦标赛:达优秀运动员奖励0.12万元、达良好奖励0.08万元(此项奖励按运动员60%、教练员40%分配)。

(二)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奖励标准。

1.国家级含国家以上赛事奖励标准。

1)对带训运动员在参加第二条奖励赛事名录1-3款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市属训练单位教练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与带训运动员相同

2)对输送运动员在参加第二条奖励赛事名录1-3款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市属训练单位教练员进行奖励计算方法按输送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可以叠加)。

2省省运会青少年部奖励标准。

1)对我市获得1—8名的运动员的带训市属教练员和输送省队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奖励现场比赛金牌不封顶所获其余名次奖励按50%计算。

2)团体项目按双倍计算,按照实际执教人数平均分配计发。

3)集体项目依照竞赛规程获得前8名所带金牌数每枚奖励0.3万元计算,按照实际执教人数平均分配计发。

4)政策性带入省运会金牌,每枚按0.3万元计发。

5)在比赛中破、超纪录的运动员按总则规定以实际计入省运会金牌计算,每枚按0.3万元计发。

6)所带运动员获得金牌的教练员由市政府颁发“为市争光教练员”荣誉证书,获得银牌和铜牌的教练员由市政府颁发“优秀教练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奖励程序及相关规定

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奖运动员带训教练员汇总上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册),经所在训练单位初审市体育局复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体育局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发放

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体育竞赛奖励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竞赛材料及数据并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形成良好的竞技体育训练氛围

经确认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伍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已发给个人奖金的予以追缴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赛风赛纪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其奖励

第五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及标准对相关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奖励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奖励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解释权归鹰潭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