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01/2022-18402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鹰府发〔2022〕17号 |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7-3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索 引 号: YT0001/2022-18402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鹰府发〔2022〕17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7-3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过期废止】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有关要求,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攻坚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研究,决定公布《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同时明确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赋权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落实主体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对照《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等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要加强与省直对口部门沟通,逐一颗粒化、标准化梳理事项设立依据、受理材料、承诺时限以及事项许可审核要点、特别程序、承诺文本等,编制办事指南,提升事项办理规范。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市行政审批局未承接的事项,按“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纳入“通用窗口”受理,由行政主管部门派首席代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授权进驻窗口办理。
2.落实监管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不批不管等问题。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3.落实审批责任。市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鹰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鹰办字〔2020〕26号)精神,依法履行集中办理审批职责,对审批行为及结果负责。要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的办事指南,确认的事项设立依据、受理材料、承诺时限以及事项许可审核要点、特别程序、承诺文本等,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结合“四减一优化”专项行动,优化审批流程,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及时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
4.落实赋权承接。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赋权清单,认真做好事项赋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赋予事权的同时要将审批、监管系统等服务资源下沉至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时开展业务培训,移交资料、数据信息,开放相关审批系统使用权限,确保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环节依法赋权承接到位。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赋权事项的审批责任,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5.附则。鹰潭市、区(市)、乡(镇)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执行本《通知》;其他类型的行政权力事项对照鹰府发〔2021〕9号文件执行。
附件:1.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赋权清单(72项)
3.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履行区(市)、乡(镇)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7项)
2022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