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减灾能力建设
(一)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各区(市)政府要推进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等雷电监测设施建设,在雷击中高风险区、高影响重点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雷电监测网络布局,填补雷电监测盲区,提高雷电监测覆盖面和精准度,提升雷电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提升防雷减灾服务能力,为雷电监测预警、灾害收集调查鉴定、风险区划、风险评估、防雷决策和公共服务等提供技术支撑。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扩大雷电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平台、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加强旅游景区雷电预警信息发布,推动建立来鹰游客及时接收雷电预警信息的工作机制。
(二)增强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各区(市)政府要积极推进防雷技术与雷电监测预警技术、物联网等新技术的融合,在旅游景区、通讯基站、广播台站、重要信息机房、大型桥梁、风力发电场站等重点区域提倡建设智慧防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村防雷减灾工作体系,将农村防雷安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把协助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安全检查和雷电灾害收集等纳入气象信息员、协理员工作范畴。加大农村防雷基础设施建设和整改项目投入,持续完善农村中小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基础设施,每年至少完成5个以上农村防雷示范工程建设。气象、住房建设部门要积极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将农民自建房通用防雷设计纳入农村住宅建设推广图集,引导农民自建房逐步向符合防雷规范标准的结构转变。
(三)提升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防雷(气象)减灾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演练,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气象、应急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雷电灾情信息共享互通,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四)提升公众防雷减灾避险能力。各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把防雷安全知识纳入各级党政干部、企事业法人、各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中小学校教育培训内容,将农村防雷安全纳入乡村振兴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气象部门要重点针对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常态化科普,加强对偏远农村的科普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平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手段,传播雷电灾害防御信息,指导社会公众采取正确措施,不断提高全民防雷减灾与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雷电灾害。
二、细化防雷减灾管理举措
(五)加强重点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各区(市)政府要建立涵盖油库(含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场所和企业的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更新。气象部门要将防雷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纳入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互联网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实现雷电预报预警信息“直通式”发布。制定防雷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清单,采取日常执法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其落实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建立防雷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六)强化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旅游景区、学校、车站、宾馆、粮库等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统筹安排防雷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存在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防雷许可、未安装防雷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等防雷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检查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七)规范防雷安全源头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许可、审核、备案等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切实把好雷电防护设施质量关,杜绝未批先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政府要深入落实防雷许可领域“放管服”各项改革举措,根据鹰潭雷击风险区划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城市规划,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等区域性雷击灾害风险评估。
(八)加强防雷中介机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雷电防护装置资质的管理,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应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相关机构开展检测,并加强对参与现场检测人员资格审查。气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质量考核、年度报告抽查和信用评价,加强对防雷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超)资质检测,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检测资质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时要一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告属地气象部门。各区(市)政府要把生产经营业主单位和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的公示,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和机构实施联合惩戒,有效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保障防雷公共安全。
三、压紧压实防雷减灾责任
(九)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在防雷安全工作中职责。加大防雷安全监管的投入,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切实落实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将防雷安全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和防灾减灾考核体系,系统推进防雷减灾各项工作。落实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管理职责,将雷电防护装置安装、检测和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落实等情况纳入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内容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气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油库(含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许可,履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的防雷安全工作纳入监督检查内容;依法依规组织指导雷电灾害调查评估及雷电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履行相关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在城市区划、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的推进中统筹考虑雷电灾害风险因数,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发展和改革(能源局)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防雷安全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防雷安全工作,协助向社会开展雷电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宣传工作,配合落实旅游景区、文物、博物馆等重点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旅游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教育部门配合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学校教学、办公场所和教职员工、学生宿舍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协调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维修、检测等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教育检查,指导协调学校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防雷安全管理,开展田间地头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粮油库的防雷安全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林场等野外林业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和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行业的防雷安全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商务领域防雷安全工作,重点做好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成品油流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等行业的防雷安全管理,协助气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等行业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做好将防雷安全措施纳入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工作。
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加气站、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防雷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协作机制和安全检查、雷电灾情、雷电检测机构等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清单内容,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检测、管护、雷电预警信息接收等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应急演练、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的单位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准备,建立并落实雷电预警接收机制,国家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要建设和完善雷电监测预警系统。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