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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区内外企业(或个人)到余江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供应政策

1.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且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入园企业,供地按 7.5万元/亩的底价挂牌出让。对于投资规模大、税收回报率高、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二、租赁厂房政策

2.工业园区、工投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实行 3年优惠期价格:钢结构厂房每月每平方米 7 元;混凝土结构厂房出租价为一楼每月每平方米 6 元,二、三楼每月每平方米 5 元,四楼每月每平方米 4 元;前三个月厂房装修期间给予免租金(不计入 3 年优惠期)。三年优惠期满后按市场价格重新签定租赁协议。

3.对租赁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即,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额达到 20 万元(含)-50万元/千平方米,由受益财政按年纳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50% 计算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含)-100万元/千平方米,由受益财政按年纳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60% 计算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含)-150万元/千平方米,由受益财政按年纳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70% 计算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 150 万元(含)-200万元/千平方米,由受益财政按年纳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80% 计算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千平方米,由受益财政按年纳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 90%计算给予奖励。(对我区主导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租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经区联审联批会议研究认定后可享受上述标准的奖励扶持政策)。

三、财税奖励扶持政策

4.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按入园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100%计算,给予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扶持。企业投产三年后,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扶持。即,年度亩均纳税达到 3 万元(含)-5万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7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度亩均纳税达到 5 万元(含)-7 万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8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度亩均纳税达到 7 万元(含)-8 万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9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度亩均纳税达到 8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10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

5.新落户的供地型工业企业(含腾笼换鸟企业),从投产之年(按入园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起 5 年内,前三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90%计算,安排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扶持;第四、五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50%计算,安排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扶持。

6.新落户的供地型工业企业(含腾笼换鸟企业),从投产之年(按入园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起 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即:年纳税 50 万元(含)-100 万元,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5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纳税 100 万元(含)-200 万元,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60% 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纳税 200 万元(含)-300 万元,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70% 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纳税 300万元(含)-500 万元,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80% 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纳税 500 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90% 计算给予奖励扶持。

7.对能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的工业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之日起 3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年度纳税达到 5 万元(含)-10 万元/亩,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5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度纳税达到 10 万元(含)-15 万元/亩,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6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度纳税达到 15 万元(含)-20/亩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7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年度纳税达到 20万元/亩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的 8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企业仍在优惠政策期内的,该政策往后顺延,但不重复享受)。

8.经相关部门认定,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6 万元扶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给予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规模上台阶工业企业,在市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车辆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按最高标准奖励。

四、外贸出口奖励政策

9.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参加境外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 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5 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未列入省、市重点展会的各类境外专业性展会的,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 30%的给予补助,单个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个展会的补贴。补助费用按规定由上级财政或区财政负担,但不重复享受。

10.对新落户的外贸生产型企业,投产一年内实现出口200万元美元(含)-500万美元、500万元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10万元、20万元落地奖励。当年获评“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单户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成功评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1.生产型企业、自营贸易企业(含该企业为出口自身生产的产品而注册成立的进出口公司),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凡年度出口额 200 万元美元以下,新增创汇 1 美元给予奖励 0.018元人民币的增量奖;年度出口额 200万元美元 (含)-500 万美元,新增创汇 1 美元给予奖励 0.02元人民币的增量奖;年度出口额 500 万元美元(含)-1000 万美元,新增创汇 1 美元给予奖励0.025元人民币的增量奖;年度出口额 1000 万元美元(含)-2500 万美元、 2500 万元美元(含)-6000 万美元、6000 万元美元(含)-1 亿美元、1亿元美元(含)-2亿美元、2亿美元(含)以上,按实际出口总额计算,分别给予 1 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 0.03元人民币、0.035元人民币、0.04 元人民币、0.05 元人民币。每半年兑现一次。

12.鼓励招引跨境电商企业,对跨境电商企业年进出口额达 5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含)、2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0.025元、 0.03 元的创汇奖。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给予年费或服务费的 30% 补贴,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区内生产型企业、自营贸易企业通过自筹、并购或租赁方式建立海外仓或营销网点 200平米(含)-500 平米、500 平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外资现汇进资政策

13.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和增资扩股,凡在余江区 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企业当年实现现汇进资的,经市主管部门 认定后,给予 0.1 元人民币/美元的汇差补助。公司注册之日起 1 个月内现汇进资超过(含)100 万美元再奖励 1 万元。

六、科技、品牌、人才政策

14.鼓励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区政府每年统筹落实财政引导性资金 200 万元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10 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万元。对获得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获得技术水平评价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每项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

15.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对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二级(规范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三级(集成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四级(优化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成熟度升级奖励资金不叠加,按标准补足最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予以共同兑现。

16.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深入实施工业创新券,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重大项目库)且已竣工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项目实施期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区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共同兑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支持创建名牌。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3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10万元、2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18.鼓励支持标准化建设。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总额分别为 12 万元、6 万元、3 万元。

19.鼓励推进企业上云。对年度新获得省、市认定的上云标杆企业或者典型云标杆应用案例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涉及两个以上奖励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20.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智能制造标杆、管理创新示范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转型。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推动铜基新材料产业降本增效。区内注册的铜基新材料加工企业从本市非关联企业购买铜原料用于加工的,按照年度实际采购量在 2 万吨以上、3 万吨以上、4 万吨以上,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对在鹰潭铜期货仓库交割的铜给予 120 元/吨的物流补贴;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所支付的保证金给予年化 1%的财务费用补助。

23.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以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加速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提供引进人才创业资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房屋购置等优惠条件。对新刚性引进“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等顶尖人才,分三年给予100-200万元的项目支持,给予50万元安家费,配备工作助手和工作用车,每月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才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国家级名师等领军人才,分三年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支持,给予30万元安家费。

24.搭建人才发展平台。对企业新引进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或对新引进高层人才及团队来余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达到规模以上的,经认定后分三年给予50-2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服务站、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创新示范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且在余江区企业生产过程中首先得到推广应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在余江区企业生产过程中首先得到推广应用的,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3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多次申请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100万元。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贴息期为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5.人才引进培育政策。对来我区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家庭在单位所在地无住房的,可申请免费使用区人才公寓;自主租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3年内分别给予8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的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我区同区域同房型租住价格的60%、70%收取租金。对来我区工作满3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购买首套自住用房的,分别给予20%、10%、5%、3%购房补贴,5年内分期发放。对企业新招用大学生,自招用起12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培训补贴。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2000元。

七、金融支持政策

26.财园信贷通政策。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财园信贷通融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②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③在我区内纳入园区管理,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已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④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 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27.融资担保政策。在我区注册公司的企业且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产权清晰的都可担供融资贷款担保,担保费用收取 1%,反担保物灵活多样。

八、企业上市政策

28.对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分四个阶段给予1500万元奖励。其中:①在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给予10%奖励;②向江西证监局报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后给予20%奖励;③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并被正式受理给予40%奖励;④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剩余30%奖励。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奖励。境内企业收购(重组)异地上市企业并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再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配套奖励;由区企业上市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在券商等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受益财政奖励30万元;成功在“新四板”挂牌的,由受益财政再奖励2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由受益财政再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成功转板(主板、中小板、创业版、科创板),凭有关证明文件,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按余府办字【2020】149号文件执行)

九、涉企收费政策

29.相关部门凭园区抄告单办理证照,涉及国家和省、市必须收取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十、企业落地服务支持

30.对总投资额达 5 亿元(含)以上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区领导及区直部门挂点服务制和首问责任制,由 1 个区级领导带领 5 个部门的干部对在建的项目进行挂钩服务,即每一个项目有一名区级领导、一名园区干部、一名属地征迁干部、一名行政审批代办干部、一名公安干部、一名建口干部,对在建项目实行“招引签约——落地建设——竣工投产”全程对接、跟踪服务,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十一、企业保护政策

31.严格实行企业检查备案登记制度。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检查登记备案(除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外,凡涉及到入园企业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同时告知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指挥部),不准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部门例行检查每年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32.投资者在区内签订了投资协议,企业落户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在区行政审批局享受“绿色通道”全程代办服务;入园企业享受园区的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在所需资料和规定程序到位的前提下,确保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区内全部审批手续。

33.凡在余江投资创业的客商及其家属,免费在余江区落户,企业负责人、股东、核心高管的子女优先入学。

34.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评选全区先进非公有制企业、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优秀创业者、突出贡献企业、优强工业企业,由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向在余江投资创业、扎根发展,并对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客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本人凭证可享受办理各种手续等方面的绿色通道政策,由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执行。

35.切实提高企业经营业主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对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公益事业、有参政议政热情的,可以通过增加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名额,优先推选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优秀企业家和劳模等。

十二、“一企一策”

36.鼓励龙头企业、优质企业入园投资。招商主体为世界 500 强、中国 100 强、央企、主板上市公司、中国行业 20 强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奖励扶持政策“一企一议”。

十三、附则

37.上述优惠政策所指的“纳税”是指生产经营性税收(稽查查补税收除外),不含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税收和资源性税收。

38.在余江区投资兴办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39.若同—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就高享受单项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0.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41.本优惠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已签定招商协议的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42.本优惠政策由余江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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