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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鹰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2年12月开始,鹰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下同)在天猫官网开设某旗舰店,销售保健食品“斯巴达淫羊藿沙棘黄精黄芪桑葚牛磺酸胶囊”,在该食品宣传页嵌入时长一分钟的视频广告用于推介该保健食品。该视频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批准,月点击量116人次。在执法人员调查介入后,当事人及时删除了上述保健食品广告。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予以罚款。

本案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该广告点击量较小,危害后果轻微。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二、鹰潭市信江新区某超市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1日,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市信江新区某超市店经营使用的四台双量程电子计价秤未加贴检定合格标志,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2022年9月购买涉案四台电子计价秤,未申请强制检定即用于超市店内的商品计量结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时申请计量检定机构对涉案电子计价秤实施强制检定,并提交了检定合格证书。

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电子计价秤计量检定合格,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三、鹰潭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份,鹰潭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的某商场墙上张贴广告,推介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华章学府香颂”,内容是“华章学府香颂国企好房双校为邻,一席香颂开启人生新华章”,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该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撤除了上述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四、月湖区某海鲜馄饨店在许可证件有效满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月湖区某海鲜馄饨店取得的小餐饮类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至2022年7月25日届满,因疫情影响等缘故,至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处于无证经营状态。期间,其提供小餐饮服务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在执法人员指出其无证经营的问题后,当事人第二次申请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2023年4月20日取得小餐饮类食品经营登记证。

当事人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在过期后未及时办理新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无证经营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改变经营条件无证从事小餐饮服务,本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执法机关立案前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登记证,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法治教育。(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