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14/2023-00000 |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10-0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14/2023-00000 |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10-0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责任 科室 |
1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首次违法;2.违规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5万元以下,且立案查处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房地产监管科 |
2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依法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房地产监管科 |
3 | 建设单位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 初次违规,限期改正,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房地产监管科 |
4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 | 初次违规,限期改正,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房地产监管科 |
5 | 建设单位未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 | 初次违规,限期改正,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房地产监管科 |
6 |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 | 初次违规,限期改正,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房地产监管科 |
7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 | 初次违规,限期改正,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房地产监管科 |
8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初次违规,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建筑市场管理督查科 |
9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管理职责 | 初次违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建筑市场管理督查科 |
10 |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筑业企业及时改正,且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建筑市场管理督查科 |
11 |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工程监理企业及时改正,且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建筑市场管理督查科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 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责任 科室 |
1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从轻处罚幅度: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 房地产监管科 |
2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违规收取2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幅度: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房地产监管科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责任 科室 |
1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违规收取1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房地产监管科 |
2 | 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处罚 | 企业主动整改合格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房地产监管科 |
3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但未开展检测,且主动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
4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建管督查科 |
5 | 企业不及时办理勘察设计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经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但仍逾期不办理,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如果没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设计文件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减轻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勘察设计科 |
6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企业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勘察设计科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