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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11/2023-07088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社会保险 成文日期: 2023-11-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11/2023-07088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社会保险
成文日期: 2023-11-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2023年度社保缴费提示

尊敬的参保人员,您的社保费缴纳了吗?如果超过当年12月31日仍未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将不允许缴纳当年社保,今后也不能补缴。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超期未缴纳当年社保,以后补缴时不再享受政府补贴。请仍未缴纳2023年度养老保险的人员及时缴费。

另外,根据2022年疫情期间阶段性缓缴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自愿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逾期不能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