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发〔2023〕11号2023年11月02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储备出让中的重大事项。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由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七条因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或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三章 范围、程序及补偿标准
第八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以及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历史存量建设用地等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参与法院等机构拍卖取得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依法收储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新增土地收储按以下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征收。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发函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收,征收涉及的征地和拆迁补偿、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据实拨付。征迁所需工作费用原则上按照每个项目征迁补偿总金额的5%以内(含5%)予以计提。
(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新增储备土地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有关资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
(三)产权登记。新增土地完成征收、报批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青苗等清表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权利状况、附着的建(构)筑物以及是否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结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评估协商。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或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评估,在评估价基础上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补偿标准。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就收购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本情况、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
(五)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收购方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特殊情况下,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也可先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再进行土地收购方案报批,但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
(六)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七)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土地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
(八)产权登记。市土地储备机构持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的补偿方式主要为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货币补偿标准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拟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的,原已支付土地取得成本的,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地价评估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协商补偿;拟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方式的,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协商补偿。
(二)收购土地上房屋位于中心城区的(不含高新区、物流园区、月湖新城的原工业仓储用地上房屋),可以参照辖区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执行(含奖励)。
(三)选择土地置换的应当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原则予以置换补偿。
(四)被收购土地现状以房屋为主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可以参照辖区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标准执行(含奖励)。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土地收购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收购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库,严格执行入库制度,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及中央投资项目。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
入库储备土地应当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四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政府收回批复和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决定纳入土地储备。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历史存量建设用地等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调查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储备。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支付收购补偿价款,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通过法院等机构拍卖取得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持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拍卖批复、付款凭证、解除抵押权证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回工作。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在注销原不动产权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收储的工业用地需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程序,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协调开展尽职调查或依据《江西省工业转工业用地土壤污染尽职履责调查办法(试行)》,认定土壤污染责任。
库存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达到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所需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四章 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
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的杆线迁移、土方清运、场地平整、围挡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地下隐蔽工程处理等。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第十九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条以出租、临时使用方式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与临时利用人签订临时利用协议;临时利用收益依据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确定;临时利用收益全额缴纳至市级财政非税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中的重大工程、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等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经批准后优先予以保障并可以免收临时利用收益。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土地储备成本足额补偿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区分土地出让收入、收益和成本,确保开发成本足额收回。土地储备机构收储成本应当计入出让底价,在供地方案、出让公告等土地供应文件中明示,由受让人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结论应当明确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五)市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通过公平择优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资金。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参与拍卖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和土地报批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参与拍卖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研究与编制、土地房屋测绘、不动产登记、库存储备土地污染防治、委托管护费用、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所需日常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市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实现“以储保供”。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部门分工监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市月湖区、信江新区、高新区、龙虎山景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贵溪市、余江区土地储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区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