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8/2023-07856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11-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8/2023-07856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11-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公告送达
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你公司送达了一份标称生产者“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仙水岩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均为:2023/08/13,不合格项:铜绿假单胞菌)的不合格检测报告(NO:SJ23Z06010014)。你公司实际管理人员平海生于9月15日现场确认并签收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
2023年10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营业执照法人廖辉,都未接通。执法人员联系管理人员平海生,其明确表示不配合调查此事。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鹰市监食询通(2023)5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未前来配合调查。
你公司因同性质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30日以及2023年10月10日被我局两次行政处罚((鹰)市监处罚【2022】361号)、(鹰)市监处罚【2023】612号)。同时查明,你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法人为徐丽霞,为营业执照法人廖辉的前妻,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廖辉。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多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同时,你公司作为食品生产单位,检测的不合格项为大肠菌群及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属于非发酵性革兰氏阴性杆菌,一种条件致病菌,起因是你公司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因同性质违法行为已被我局行政处罚(鹰市监处罚【2022】361号),同时2023年10月10日,你公司再次因同性质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鹰市监处罚【2023】612号)。此次不合格饮用水案件,你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收到同性质行政处罚,屡次不整改,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同时在该案件中你公司不配合我局调查开展食品案件调查,对食品安全生产不负责。综合上述,你公司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建议吊销你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应当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拟吊销你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平海生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由于法定代表人不在本地且不接听电话,同时管理人员平海生表示不处理此事,且该公司已停产关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向你公司采取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鹰市监严告〔2023〕83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连君,周凯 联系电话: 0701-7112955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