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3〕1号2023年02月1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组织实施。
2023 年 2 月 13 日
鹰潭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月湖区老城区、信江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指负责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单位。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管辖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文广新旅、应急、市场监管、人防(国防动员)、公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地下管线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服从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九条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要求,做好我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所有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公布豁免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地下管线走向、尺寸、
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
原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将测量成果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同步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改造、维修计划时,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同时将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报送备案。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所有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绿化、消防、人民防空、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城市地表及地下水系、公路及轨道交通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可以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咨询管线产权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现状,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配合。
对于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可能损害既有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新建管线和改造管线应当入地铺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并进行现场交底。
(三)需要迁移、变更已有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管线产权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检测管线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委托并督促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单位在覆土前完成地下管线测量。
(六)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报送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设置安全警示设施;依附于道路建设的,还应当按照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进行施工。
(二)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施工。
(三)设置施工标志牌,标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文明施工,采取扬尘、噪声防治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
(五)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六)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
(七)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相关测量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覆土前测量,测量费用纳入相应工程投资。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排水管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充分调查市政道路及沿线小区(单位)排水现状,在排水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排水管网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确保方案及初步设计合理可行。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排水管材进场质量复验抽检制
度。排水管材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按规定设置规格型号、强度等级及生产厂家信息等相应标识。
(三)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及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水管网工程的质量监督,重点对排水管材、管节及橡胶圈、管道承插口、连接件等材料进场复验记录的抽查,加强对检查回填土分层压实,金属管道焊缝、补口防腐,顶管顶进及外侧空隙填充,管道及检查井坐标高程控制等施工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措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网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对排水管网工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验收环节严格执行闭水试验,对新建管道开展 CCTV、QV 等检测并提供影像资料。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移交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排水运维单位。排水运维单位要完善管网清淤疏浚等日常管理制度。
(六)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排水许可办法,具体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遇有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对所属地下管线
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保持地下管线完好、
畅通、安全,按照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警示标志和各类管线标识。地下管线缺失、破损、老化、淤堵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疏通。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运维费用纳入相应工程投资。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地下管线确属无法拆除的,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组织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开展对城市地下老旧管网的改造。管线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
(三)损坏或者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影响地下
管线安全。
(五)擅自向管沟、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保管、借用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需的档案信息资料并及时录入系统,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标准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测量成果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进行信息资料录入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相应的档案信息资料。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
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修改、补
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在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信息资料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移交的档案信息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工作,并将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阅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决策、不动产登记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运用地下管线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湖新城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