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市、区(市)同权”改革助力区(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鹰府发〔2023〕2号2023年02月2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推行“市、区(市)同权”改革助力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推行“市、区(市)同权”改革助力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强化区(市)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功能,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按照应放尽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行“市、区(市)同权”改革,加大对区(市)放权赋能力度,分批分类下沉一批市级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赋予月湖区更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权限,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应放尽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体由区(市)层级实施的事项,一律由各区(市)对标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等,结合实际,认领实施。市本级各部门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指导区(市)落实承接实施,不得另行设置门槛,阻碍区(市)承接;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区(市)两级均可实施的事项,根据区(市)发展需求和现有承接能力,下放至区(市)实施;对明确需由市级实施的事项,且审批难度较大、程序复杂、要求高的事项,通过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或服务窗口前移等方式下沉至区(市)受理或办理。

(二)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明确市、区(市)两级各有关部门权责,推动跨层级审管衔接互动,保障“市、区(市)同权”改革落地生效。

(三)重心下移。加强上下工作联动,将更多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配齐配强基层审批专业力量,加强审批业务培训,提升基层承接能力。

(四)动态调整。对赋权区(市)的市级权力事项,适时开展督导评估,并根据后续全省统一调整修订的权力清单,结合各区(市)赋能需求,适时修订,动态调整。

二、赋权方式

(一)法定赋能,全面认领承接。各区(市)要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精神,对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鹰府2022〕17号)要求,在前期完成认领区(市)、乡(镇)两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全面承接,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集中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加强与省直、市直对口部门沟通,逐一颗粒化、标准化梳理事项设立依据、受理材料、承诺时限以及事项许可审核要点、特别程序、承诺文本等,编制办事指南,提升事项办理效能。认领事项指南于2023年5月20日之前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挂网公示。积极运用承诺审批、容缺后补、以函代证等形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切实享受改革红利。

(二)市级赋能,分类能赋尽赋。为充分激活区(市)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区(市)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按需赋权、应赋尽赋”的原则,根据区(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明确需由市级实施,分类分批扩权赋能。此类赋能事项设过渡期3个月,过渡期市、区(市)同步办理;自2023年7月1日开始,各区(市)应保障承接落地。

1.直接下放。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区(市)两级均可实施的事项,根据区(市)发展需求和现有承接能力,本次明确下放至区(市)的事项96项(详见附1),由区(市)相关部门直接作出决定。

2.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对明确需由市级实施,且审查要点明确、标准化程度高的事项,按照审批规则及办理流程,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完善“审核转报件”的方式,由区(市)行使实质性审核权,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报对口市级实施单位后,加盖市级审批专用章。本次下放实质性审核权至区(市)的事项28项(详见附2)。由市级实施单位牵头与区(市)签订承接协议,制定并明确审核审批程序后实施。

3.服务窗口前移。对审批难度大、程序复杂、要求高的事项,在各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市、区(市)同权”综合受理窗口,由区(市)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开展形式性审查,推送至市级实施单位办理。本次服务窗口前移至区(市)的事项30项(详见附3)。

(三)专项赋能,项目审批提速。围绕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将中心城区的月湖新城、老城区、物流园片区等月湖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服务40个事项由月湖区实施。月湖区应在落实鹰发〔2012〕13号文件、鹰建字(2018)14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责权一致的要求,落实属地项目审批和监管责任,并按照“一站式”集成审批要求,对照《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事项清单》(附4),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大力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赋能事项设过渡期3个月,过渡期市本级与月湖区同步办理;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月湖区应保障承接落地。

1.在中心城区月湖区辖区范围内(月湖新城、老城区、物流园片区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月湖区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包括组织辖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调整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设计方案提请区规委会审议(市规委会提级审议的除外)和总平面图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及主体查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用地复核、临时建设的审批等9项由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分局承办,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业务指导。

2.按照鹰府发〔2019〕8号文件精神,月湖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商业、住宅类项目用地供应由月湖区政府承办,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再报鹰潭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分局办理用地手续。

3.将月湖区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监管权(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审查、商品房预售、市政工程管线审批、燃气行政审批等)赋权月湖区行使,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行业管理、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以及行政执法等工作。

4.将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一般货物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学校等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能评、初设等审批权,赋权月湖区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主要措施

(一)精简办事流程环节。市直相关单位要对本系统行政权力事项逐项梳理优化,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细化受理条件、办件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编制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市“同标准”办理。各区(市)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办理各类改革事项,严禁违规审批。行政权力事项指南于2023年5月30日之前反馈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5月〕

(二)设立“市、区(市)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在各区(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市、区(市)同权”综合受理窗口,集中办理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服务窗口前移的市级事项。建立工作机制,事项承接单位要指派专业审批人员进驻专窗,开展咨询、受理、审核、转报、审批等工作,实现“一个窗口对外”。〔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5月〕

(三)建设“市、区(市)联动”审批平台。依托“一网通办”融合平台建设,建成鹰潭市“市、区(市)联动”审批平台,开发受理推送、区(市)报备(批)、审管信息推送、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实现“市、区(市)同权”事项全流程线上闭环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6月〕

(四)加大业务指导培训。市直相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调整,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梳理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区(市)办理业务。鼓励开展线上培训,市直有关单位要指定专职线上“业务指导员”,及时解答区(市)业务问题,指导开展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等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6月〕

(五)明确审批监管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审批监管责任。对区(市)法定赋能认领事项、直接下放事项、专项赋能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市)审批单位对审批结果负责,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事项,区(市)审批单位履行实质性审核责任,市级审批单位对审批结果负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对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市级审批单位对审批结果负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6月〕

(六)完善审管联动机制。依托“市、区(市)联动”审批平台,建立完善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审批单位办结事项后,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同级监管部门;市、区(市)两级监管部门要跟进开展监督检查,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审批单位,并及时反馈监管信息,实现审管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等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6月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队伍建设。各区(市)应根据承接事项实际需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做好承接事项落实工作,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选优配强骨干力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市直有关部门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督导检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直有关单位要立足全市大局,牵头本系统“市、区(市)同权”改革工作,做到减权不减责,放权不放任;各区(市)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勇于作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开门搞改革”,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升宣传效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全面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

1.“市、区(市)同权”改革直接下放事项清单

96项)

2.“市、区(市)同权”改革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

清单(28项)

3.“市、区(市)同权”改革服务窗口前移事项清单

30项)

4.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事项清单(40项)

1

 “市、区(市)同权”改革直接下放事项清单(96项)

序号

市级实施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主项名称

事项情形或子项名称

1

市行政审批局

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2

市行政审批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3

市行政审批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4

市行政审批局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5

市行政审批局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6

市行政审批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7

市行政审批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8

市行政审批局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9

市行政审批局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0

市行政审批局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行政许可


11

市行政审批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2

市行政审批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3

市行政审批局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14

市行政审批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行政许可


15

市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16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17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行政许可


18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补证)

行政许可


19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20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

行政许可


21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

行政许可


22

市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鹰府发〔2017〕32号已下放

23

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年度报备和注销


行政备案

鹰府发〔2017〕32号已下放

24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25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26

市住建局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行政给付


27

市住建局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行政给付


28

市住建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29

市住建局

低风险建设工程免于图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0

市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1

市住建局

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2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3

市住建局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4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5

市住建局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6

市住建局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7

市住建局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8

市住建局

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后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39

市住建局

城市供水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40

市住建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41

市住建局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42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43

市住建局

违对反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市住建局

对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市住建局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抗灾设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市住建局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市住建局

对违反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市住建局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市住建局

对违反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0

市住建局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1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市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市住建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市住建局

对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市住建局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市住建局

对违反《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市住建局

对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市住建局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市住建局

对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市住建局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市住建局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市住建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市住建局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市住建局

对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市住建局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市住建局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市住建局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市住建局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市住建局

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市住建局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市住建局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市住建局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市住建局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市住建局

对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市住建局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检查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的检查

行政检查


90

市住建局

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91

市住建局

对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92

市住建局

对城市建设行业有关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93

市住建局

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


行政检查


94

市住建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95

市住建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96

市住建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注:直接下放的事项由除市龙虎山景区、市信江新区外的各区(市)部门承接;高新区赋权事项依据鹰府发〔2022〕4号、〔2022〕17号、〔2022〕22号文件执行。

2

“市、区(市)同权”改革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清单(28项)

序号

市级实施

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主项名称

事项情形或

子项名称

1

市行政审批局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

市行政审批局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3

市行政审批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4

市行政审批局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5

市行政审批局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6

市行政审批局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7

市行政审批局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8

市行政审批局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9

市行政审批局

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0

市行政审批局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1

市行政审批局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2

市行政审批局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3

市行政审批局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4

市行政审批局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5

市行政审批局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6

市行政审批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7

市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8

市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19

市行政审批局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0

市行政审批局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1

市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2

市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3

市行政审批局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4

市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5

市行政审批局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6

市行政审批局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7

市行政审批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行政许可

市、区(市)同办

28

市行政审批局

省外书刊在省内印刷备案办事指南


行政备案

市、区(市)同办

3

“市、区(市)同权”改革服务窗口前移事项清单(30项)

序号

市级实施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主项名称

事项情形或子项名称

1

市行政审批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级立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

市行政审批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3

市行政审批局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4

市行政审批局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5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6

市行政审批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7

市行政审批局

湿地征占用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8

市行政审批局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9

市行政审批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0

市行政审批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1

市行政审批局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2

市行政审批局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3

市行政审批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4

市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5

市行政审批局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6

市行政审批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7

市行政审批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8

市行政审批局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19

市行政审批局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0

市行政审批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1

市行政审批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B类)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2

市行政审批局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3

市行政审批局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4

市行政审批局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5

市行政审批局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6

市行政审批局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封填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7

市行政审批局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8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备案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29

市行政审批局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行政备案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30

市商务局

自由类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区(市)受理

市级审批

4

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事项清单(4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市级实施单位

依据

适用范围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核准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录》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技术改造类),办理核准。

备案

备案

市发改委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工业技术改造类),办理项目备案。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办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中介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3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内部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个事项。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7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局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结建防空地下室)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防办



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9

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验收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

备案

市行政审批局

1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24号)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12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服务

市住建局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

14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四十一

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运工程

15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确认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16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湿地类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条

(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湿地征占用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草地征占用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 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70公顷及其以下草地的审批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超过70公顷草地的审批由省级行使。2. 在草地上修建直接为草地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草地的审批和临时占用草地审批由县级行使。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四)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17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三)权限内在跨行政区域内的边界河到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五)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8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下放至市级管理);(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四)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19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国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二)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2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21

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工业技改类),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70项《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2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24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25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内部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审批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需办理。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

26

建设项目人防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18号第四十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24号)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9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224号)第11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224号)第十九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封填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所有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封填,办理审批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建设的项目

27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714号修订)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水运工程。

2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技术审查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9

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事项备案

备案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水运工程。

30

排水、污水、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

31

供水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

市供水公司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适用于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建设项目。

32

排水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适用于设施运营单位提供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

33

供电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

市供电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适用于电力用户向电力经营公司申请安装用电设施服务。

34

燃气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

市华润燃气公司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适用于燃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安装使用有关燃气设施。

35

广播电视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

江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适用于广播电视用户向经营企业申请安装广播电视设施。

36

通信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

市通信工程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适用于网络通信用户向经营企业申请安装通信设施。

37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条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38

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三十二条《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39

交通影响评价

评价评估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条

建设项目。

40

气候可行性论证

评价评估

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城市规划;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