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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28/2023-01765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3-03-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28/2023-01765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3-03-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科室

2023年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于2023年31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20

主动公开)

 

 

2023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为做好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2023年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市监明电20231号)要求,依托江西“互联网+监管”系统,比照市局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变化,以及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情况,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检查实施清单,制定了《2023年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3年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2023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监管事项主项

监管事项子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类别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1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2.《公司法》第七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七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不少于1/年

2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三十八条;
2.《公司法》第七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七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不少于1/年

3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三十八条;
2.《公司法》第七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

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七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不少于1/年

4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十八条;
2.《公司法》第七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

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七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不少于1/年

5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2.《公司法》第七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

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七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不少于1/年

6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五条;
2.《公司法》第七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

4.《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不少于1/年

7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三十八条;
2.《公司法》第七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

 

企业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不少于1/年

8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
2.《公司法》第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不少于1/年

9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分别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核查工作作出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不少于1/年

10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5%(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工作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次/年

11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一般检查事项

3%

1次/年

12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般检查事项

3%

1次/年

13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

监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一般检查事项

3%

1次/年

14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1.《拍卖法》第十一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企业

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15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1.《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

是否存在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16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1.《拍卖法》第二十三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

是否存在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17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查

1.《拍卖法》第三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

是否存在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18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

1.《拍卖法》第三十七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

是否存在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19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1.《拍卖法》第十四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

是否存在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20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

是否存在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21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

是否存在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22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

是否存在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23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

是否存在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24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企业

对商品市场内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1%

1次/年

25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市内重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1.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是否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2.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3.是否存在虚假广告
4.是否存在违法广告代言活动

5.规上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6.是否存在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5%

1次/年

26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相关行业

是否存在广告违法行为

一般检查

事项

3%

1次/年

27

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商品)

1.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等相关资质信息;         

2.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企业明示合格的产品;                                                 3.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一般检查

事项

生产领域1%(流域领域不计)

1次/年

28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终产品的产品质量的监管

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1.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等相关资质信息;         

2.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企业明示合格的产品;                                                 3.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重点检查

事项

5%

1次/年

29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需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

1.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2.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获证产品是否实施出厂检验,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5.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6.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是否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检查

事项

不低于5%

1次/年

30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2.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获证产品是否实施出厂检验,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5.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6.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是否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检查

事项

不低于5%

1次/年

31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市内重点(高风险)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重点检查

事项

5%

1次/年

32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鹰潭市辖区内获证的保健食品经营者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10%

1次/年

33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是否为有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制定相应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是否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和自检自查;逃生通道和应急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按照要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重点检查

事项

1%

不少于1次/年

34

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是否依法检定,是否存在计量性能超差

一般检查

事项

5%   

不少于1次/年

35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般检查

事项

16%

1次/年

36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企业、社会团体

1、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3、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企业自我声明公开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一般检查

事项

3%

1次/年

37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1.《专利代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专利代理师

专利代理师资格是否符合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是否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代理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一般检查

事项

1

1次/年

38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利代理师

对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般检查

事项

39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

对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执业的行政检查

1.《专利代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一般检查

事项

 

1

 

 

 

 

 

 

 

 

 

 

 

 

1

 

1次/年

 

 

 

 

 

 

 

 

 

 

 

 

1次/年

40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

对专利代理机构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这些情形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般检查

事项

41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

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一般检查

事项

42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

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行政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一般检查

事项

43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一般检查

事项

44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10%

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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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