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3〕5号2023年04月2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 4 -

1.1编制目的 - 4 -

1.2编制依据 - 4 -

1.3工作原则 - 7 -

1.4适用范围 - 8 -

1.5事件分级 - 8 -

1.6预警分级及启动 - 11 -

1.7预警发布 - 12 -

1.8预案衔接 - 12 -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 13 -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 13 -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 20 -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 20 -

2.4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 24 -

3.预防与预警 - 26 -

3.1信息监控 - 26 -

3.2预防工作 - 26 -

3.3预警措施 - 27 -

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 27 -

4.应急处置 - 28 -

4.1分级响应 - 28 -

4.2信息报告 - 28 -

4.3应急处置 - 29 -

4.4应急监测 - 31 -

4.5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 34 -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向导 - 38 -

4.7供水应急响应工作 - 38 -

4.8安全防护 - 39 -

4.9应急终止 - 39 -

5.后期处置 - 40 -

5.1后期防控 - 40 -

5.2事件调查 - 40 -

5.3损害评估 - 41 -

5.4善后处置 - 41 -

6.应急保障 - 42 -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 42 -

6.2应急队伍保障 - 42 -

6.3应急资源保障 - 42 -

6.4经费保障 - 42 -

6.5机制保障 - 43 -

6.6预案演练 - 43 -

6.7宣传培训 - 43 -

7.附则 - 44 -

7.1名词解释 - 44 -

7.2预案解释权属 - 45 -

7.3预案修订 - 45 -

7.4预案实施日期 - 46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修订本);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06年4月1日修订)。

1.2.2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5〕4号);

8)《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4)《江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说明(定稿共同印发稿)》(20070807);

15)《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18)《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19)《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1)。

1.2.3相关资料和文件

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4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赣府字〔2022〕30号);

3)《鹰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4)《鹰潭市中心城区江南水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5)《贵溪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鹰潭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开展工作。具体原则如下: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市、区(市)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鹰潭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发生的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固定源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一是暴雨冲刷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突发事件: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突发的事件。

1.5事件分级

对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①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的水质严重超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相关标准),导致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②饮用水源地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高致病性,导致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饮用水源地藻类大规模暴发,产生毒素,毒性很强,导致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①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的水质超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相关标准),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②饮用水源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低致病性,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饮用水源地藻类大规模暴发,产生毒素,且毒性较弱,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①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的水质超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相关标准),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②饮用水源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低致病性,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饮用水源地藻类大规模暴发,产生毒素,且毒性较弱,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对饮用水源水质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级别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警分级及启动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域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根据事件情况发布相应预警信息,采取预警行动;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根据事件情况发布相应预警信息,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7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较大(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1.8预案衔接

目前,已出台《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鹰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省级预案以及市级其他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与相关部门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相互衔接,同时本预案与鹰潭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内容的衔接。本预案主要考虑鹰潭市辖区内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八个专业工作小组,分别是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应急专家组(由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专家)和后期处置组。如图2-1所示。


2-1应急指挥结构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鹰潭市人民政府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卫健委主任。

成员: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中心、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市供水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1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授权和市政府要求,启动或终止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和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Ⅱ级);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启动或终止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Ⅲ级),指导县级政府启动或终止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Ⅳ级);

3)组织制定和修订《鹰潭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水源地属地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日常职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预防措施。

应急职责: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鹰潭市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协助和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

日常职责:(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4)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

应急职责:(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5)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水质检测,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等应急工作安排。

市应急管理局

日常职责: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市水利局

日常职责: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应急职责:负责提供水利工程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参加事件责任调查、事件评估和生态恢复工作。

市卫健委

日常职责: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保障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事发地受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转运,对救援人员进行相关的防护指导;提供事件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中心

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舆情管控、引导、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发改委

保持应急期间城市供保物资价格稳定。

市教育局

开展学校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教育,做好应急期间对学生的环境应急教育和引导工作。

市工信局

负责工业领域应急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市公安局

设置警戒标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附近交通秩序和当地社会治安;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道路畅通;指导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

负责伤亡人员的临时救助和善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物资的接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

日常职责: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日常职责:配合做好规划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相关工作。

应急职责:配合做好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相关工作。

市城管局

确保应急期间垃圾清运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

日常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农村公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参加港口码头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日常职责:负责指导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入行为,防范农业面源污染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污染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市商务局

协调应急物资调配工作,组织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运,保障市场供应。

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市场监管,配合发改部门,防止哄抬物价情况发生,稳定矿泉水等供保商品价格。

市气象局

日常职责: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及相关恶劣天气等气象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

市消防救援支队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控制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实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援救被困人员,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现场的消洗等;在处置相关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

恢复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供水集团公司

组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水质检测、停止取水、启用深度处理设施和工艺等应急工作措施,及时上报取水口水质检测情况。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组。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有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等。

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相关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有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

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控制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成员单位有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伤病员运送以及医疗救治,提供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有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供电局等。

主要职责为:做好全市供水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有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网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

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有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中心等。

主要职责为: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派遣环境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8)后期处置组:由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成员单位有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消除污染和水环境功能恢复工作。

2.4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鹰潭市饮用水水源地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鹰潭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鹰潭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鹰潭市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联络员制度

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各职能部门接到协调办公室指令后,根据工作职责立即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对特重大事故,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理的事件,处置人员应在到达现场判明情况后报告现场情况,各联动职能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监测预警机制。

实施预防为主,加强监测管理。实现从单纯应急管理向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危机管理相结合的应急管理转变。建立联动部门一把手组成的应急联动工作组,定期召开联动工作会议,通报监管监测情况,对存在的潜伏性、矛头性问题做出分析预测,提出预警意见。加强日常监管,提高风险分析评估能力,在工作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讨论研究、及时上报,有效地提高鹰潭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能力。

(四)联防联控机制。

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急办紧急采取联合应急控制措施。要求各联动部门接通知后立即进入“应急备勤”状态,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面、及时、快速展开应急救援,准确高效的处置鹰潭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定期与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信江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控联合检查,可以预防和应对跨区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措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流域环境安全。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开展对我市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源监测规范与标准进行,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驻江西省鹰潭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鹰潭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企业环境监测站联合的应急监测网络;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地监控信江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供水单位。

3.2预防工作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3.3预警措施

进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状态后,鹰潭市人民政府和水源地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指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鹰潭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指挥部确认,立即启动鹰潭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的级别由应急指挥部确认。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信息报告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生态主管部门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发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如果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生态环境局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3应急处置

根据“南阳实践”经验,应急主要思路为污染事件处置中用“以空间换时间”,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关键环节,把水污染事件现场临时找“应急池”变为提前规划好清污隔离空间,为事故现场处置赢得主动。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①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②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充分利用河道内现有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各类情景下污染物处置措施:

情景一: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车辆在该区域发生交通事故,有毒有害物品泄漏但未进入水体,处置方法:立即切断污染源,防止大量泄漏;

①若泄漏在平地上立即修筑环形堤,若车辆翻至坡面应在泄漏物的下方修筑V型堤,并用复合土工膜防渗,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②根据泄漏污染物的属性,采用吸油毡进行吸附或利用抽吸设施对泄漏的有毒有害等物品进行收集,或选择合适的泡沫或泥土覆盖,用惰性材料吸收、吸附,收集运出水源地处置。

情景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车辆在该区域发生交通事故或人为破坏,造成有毒有害物品泄漏且部分进入水体,处置方法:

①立即报告上级部门,通知供水部门关注,如有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②立即切断污染源,构筑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对已进入水体的污染物,根据其理化性质进行稀释、吸附、中和、固化使污染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

情景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或化粪池运行、尾水排放发生异常,生活污水进入水体,处置方法:

立即切断污染源,构筑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增加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情景四:农药化肥施用异常,农药化肥进入水体,处置方法:

①立即报告上级部门,通知供水部门关注,如有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②立即切断污染源,构筑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对已进入水体的污染物,根据其理化性质进行稀释、吸附、中和、固化使污染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

情景五:水源地发生水华事件,处置方法:

对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

4.4应急监测

4.4.1启动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后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形成应急监测分析报告,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分析报告,提出是否停止应急监测。

4.4.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监测频次,依据对污染事件的研判分事发初期、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实时连续的跟踪监测。事发初期,根据需要可适当加密采样频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在跟踪调查阶段,应每天监测1次,直至应急监测结束。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4.3主要污染物现场应急监测方法

1)现场监测应当优先使用试纸、便携式仪器等测定。

2)对于现场无法进行监测的,应当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应急监测结束后需用精密度、准确度等指标检验其方法的适用性。

3)若无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或部分监测指标无能力监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必要时应与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进行监测。

4.5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5.1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响应),由贵溪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4.5.2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污染源位置、污染物类别及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开展伤员救治。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初步确定污染物种类(剧毒类、高毒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或一般毒性物质、强腐蚀性酸碱、重金属及其盐类、石油制品类)。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①污染源调查。根据源水水系寻找、排查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分寻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

②环境监测。环境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采集水(包括污染水体和出厂水、末梢水和有关的分散式供水)、底质、土,必要时采集植物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分的检测,并根据毒物量、水流速度、江河湖库断面/水深(截面积)计算可能污染的范围,在污染源下游和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设点,同时在上游设对照点进行监测。

③生物材料检测。对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发等进行有关可疑污染物监测;有关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检测;必要的急性毒性试验。同时调查饮水、饮食情况,采集直接饮用的缸水、开水、食物等相关样品进行检测。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4.5.3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

进行常规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异常、且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现场应急工作组中应急处置组应负责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①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②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③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④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⑤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⑥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冶炼、采(选)矿化工等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度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

鹰潭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由贵溪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对鹰潭市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地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露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②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③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④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⑤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向导

水源地现场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信息发布的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发布。

4.7供水应急响应工作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通知江南水厂,江南水厂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从水源地取水,必要时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必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4.8.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鹰潭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终止条件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对供水系统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4.9.2终止程序

①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发布环境应急终止通告及善后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②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后期处置工作主要由鹰潭市人民政府、水源地属地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水利江西省鹰潭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部门负责;鹰潭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后期污染监测,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等部门负责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由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部门等部门负责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如有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应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事件调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属地政府牵头开展事件调查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牵头开展事件调查,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人员和环境应急专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响应损害评估。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4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贵溪市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根据本地已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水源地属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如涉及到沿河区(市)区域,由相关区(市)政府(管委会)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形成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完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6.3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物资保障组、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市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由现场应急工作组物资保障组负责配合,确保物资及时供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4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地方财政应当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促进环境应急工作的开展。

6.5机制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6.6预案演练

鹰潭市人民政府和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工作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爱护意识。

各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程序,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7.附则

7.1名词解释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地: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地外划定准保护区。

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III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6)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8)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9)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帐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0)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1)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2预案解释权属

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解释权由鹰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3预案修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环境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饮用水源地的分布发生变化的;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