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01/2023-02323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鹰府发〔2023〕5号 |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4-0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索 引 号: YT0001/2023-02323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鹰府发〔2023〕5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4-0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3年)【市政府文件】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决定公布如下:
一、废止26件规范性文件
废止《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鹰府发〔2011〕26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字〔2022〕103号)、《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2〕16号)、《鹰潭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办发〔2013〕44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鹰潭市主城区信江支流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9〕20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鹰府发〔2019〕10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企业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8〕25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乡高效配送国家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9〕55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进一步激发商贸消费潜力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鹰府办字〔2019〕57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服务业(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9〕3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国际综合港经济区铁海联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2〕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鹰府发〔2020〕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发〔2020〕14号)、《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管理办法》(鹰府发〔2009〕25号)、《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鹰府办发〔2017〕3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鹰府发〔2018〕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培育壮大领航企业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21〕6号)、《鹰潭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鹰府办发〔2016〕4号)、《鹰潭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办发〔2010〕10号)、《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鹰府发〔2012〕57号)、《鹰潭市城市广场管理暂行规定》(鹰府办发〔2014〕7号)、《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鹰府发〔2009〕12号)、《鹰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鹰府办发〔2012〕37号)、《鹰潭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鹰府办发〔2013〕27号)、《鹰潭市超标助力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2〕10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智慧新城云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1〕5号)。
二、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
(一)《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8〕48号)。
将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征地时(2018年前征地的,以2018年为基准点,下同)已满60周岁的,其个人按每年100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政府为其配套15年缴费补贴;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其个人按每年3000元缴费档次逐年缴费,政府逐年配套缴费补贴,到达60周岁时,个人按每年100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政府为其补足15年缴费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配套的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补贴及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政府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之和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修改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征地时(2018年前征地的,以2018年为基准点,下同)已满60周岁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政府为其一次性配套15年缴费补贴;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由其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政府逐年配套缴费补贴,到达60周岁时,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政府为其补足15年缴费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配套的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补贴及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政府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之和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9﹞35号)。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修改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鹰潭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鹰府办发﹝2016﹞19号)。
将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三)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服务”和第二十二条第(六)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删除。
(四)《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1〕7号)。
1.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申请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2.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建设单位应当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3.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4.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价”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价。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
2023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