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3〕6号2023年05月10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本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装饰、信息化、城市维护等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协审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专业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评审机构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给有一定数量相应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师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其中,专业评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决(结)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决(结)算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评审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决(结)算评审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市本级预、决(结)算专项经费,用于预、决(结)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
(二)选择确定评审项目,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并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根据评审意见和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暂缓下达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
(七)将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安排。
第八条 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草拟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及专项资金核查等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组织施工过程跟踪评审、抽查监督涉价工作;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组织委托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可以组织工程造价、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复核评审;
(五)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审;
(六)对从事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服务质量和效率等的考核;
(七)对在评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九)财政部门委托的专业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三稿后,如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合理依据又不同意定稿的,财政部门可按三稿金额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专业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委托和管理;
(二)根据执业规范及委托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负责向评审机构报送委托评审报告,接受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的审核认定,及时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六)根据委托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违规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的相关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需要核实或取证事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和处理决定,认真执行和整改;
(五)组织开展预、决(结)算编制审核工作,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预、决(结)算编制或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六)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行委托评审的项目预、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概算和预算投资。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和调整概算的,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工作的通知》(鹰发改投资字〔2015〕12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确需增加预算投资的,对增加预算在10%以内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对增加预算在10%以上(含10%)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方可对增加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八)项目隐蔽和变更工程签证单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隐蔽工程和重大变更签证必须做好影像资料和文字说明,并随项目预(结)算送审资料一起报送市财政局。
(九)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好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标准:
市本级上述范围内的项目预算200万元以上(含)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政府采购工程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项目结算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项目送审预、决(结)算原则上一次性送审,不得肢解在评审标准以下。评审标准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第十三条 未经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确定施工单位,但根据实际情况,对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以下类型建设项目的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只作为工程预付款的依据。决(结)算仍需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一)因特殊原因通过招标等方式先确定施工(供货)单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的;
(二)具有较强的艺术性、观赏性,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特殊专利等无形资产,市场个体价格差异较大的(如雕塑、小品、景观石、特殊专利景观灯、软件开发等);
(三)单项建安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采购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四)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等情况;
(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管理及建设情况;
(六)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七)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八)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九)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竣工后的有关情况,对预、决(结)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十)核定项目总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主要是按照施(竣)工图纸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基础资料,根据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标准、调整生产要素(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参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设备投资评审。主要是细化设备型号、参数和规格,通过市场询价和工程量计算,对设备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合理确定设备投资。
3.待摊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拆迁补偿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予以核定。
4.其他投资评审;
(十一)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向评审机构下达项目评审通知书;
(二)评审机构根据下达的评审通知书,制定评审计划,核查评审资料并委托评审;
(三)评审机构和专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踏勘,对相关评审内容进行调查取证;
(四)评审机构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七)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八)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一)项目预(概)算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编制。由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加盖委托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和编制人员的执业印章,不得由施工(供货)或者潜在的施工(供货)单位编制。
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在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先严格审核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招标采购、资金拨付、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五先五后” 的运行机制。
(三)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如项目预算初步评审意见认定的投资超出原批准概算投资,或者决(结)算初步评审意见认定的投资超出原批准概算投资的,评审机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先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之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评审工作。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结)算。
第十七条 市政、园林、环卫等设施零星维修改造项目按市政府《鹰潭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办发〔2017〕14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项目同级财政、行政审批、发改、住建和建设部门组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被评审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机构在为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成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委托业务或直接取消其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资格的处罚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结)算经市财政局评审后,主体工程如审减率达到15%以上(含15%)的,其提取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在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下浮20%,并应依照合同约定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如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累计出现2次上述情况,相关单位2年内可以不接受该中介机构的预(结)算编(审)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鹰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办发〔2013〕2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