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08/2023-03148 |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 成文日期: 2023-05-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08/2023-03148 |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
成文日期: 2023-05-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
1.城镇低保标准88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660元/月.人。
2.城镇特困供养标准1150元/月.人,农村自理特困供养标准860元/月.人,农村失能或半失能特困供养标准1150元/月.人。
3.临时救助中,急难型救助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 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