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11/2023-03187 |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社会保险 | 成文日期: 2023-05-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11/2023-03187 |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社会保险 |
成文日期: 2023-05-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12333小课堂·社会保障篇(2)
01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业务?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文书的,凭相应文书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02 用人单位和职工无法提供法律文书,该如何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业务?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文书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能证明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的佐证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方式申请办理: (1)对于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直接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2)对于一次性补缴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不超过3年的,通过稽核简易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补缴社会保险费稽核简易程序申请审核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稽核业务章,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审核后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稽核简易程序申请审核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3)对于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按照2021年12月3日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程序的通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受理后,通过稽核立案、通知、核查、告知、责令整改等流程,最终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凭《稽核整改意见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03 用人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业务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根据职工补缴历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缴费比例按照社会保险历年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无法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水平相关佐证材料的,按历年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按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