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追偿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3〕8号2023年06月05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追偿处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追偿

处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园信贷通管理,加强财园信贷通贷款不良资产追偿处置工作,保障财园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资金安全,积极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做好“财园信贷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财建〔2019〕4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追偿处置工作的通知》(赣财经〔2019〕3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的通知》(赣财建〔202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是指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地方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给予企业无抵押、低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各级政府安排风险补偿金,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行逐级分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是指通过财园信贷通模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无法按规定在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由财政风险补偿金弥补银行损失后,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是指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的市级担保公司作为原担保机构,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再担保机构,构建新的风险分担机制,优化业务结构,为财园信贷通的长效发展,擦亮财园信贷通品牌,更好地提供小微融资服务,形成机制保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鹰潭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省内有合法资质的资产处置中标机构(以下简称“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地方协调领导小组指派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牵头单位”)、鹰潭市工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市、县(区)级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全力做好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追偿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追偿处置的管理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相关办法,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并监督指导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流程依法依规选择省内有合法资质的资产处置机构作为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的受托方(以下简称“资产处置中标机构”)。

第七条  资产处置中标机构作为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项目的受托方,负责对不良贷款资产的处置追索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地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召集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监督及协调合作银行相关工作,积极配合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做好不良贷款资产追偿及处置相关工作,每季度审核并向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报送合作银行提供的档案扫描件、不良贷款资产清单和不良贷款资产处置草案,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合作银行负责提供全面的不良贷款资产资料信息等工作;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及启动法律诉讼等工作,并获取法院判决书;整理不良贷款资产清单及原始档案要件的扫描件,并按要求提供资产清单,及时提供至地方牵头单位;协助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对不良贷款资产进行追偿、执行及其它需要协调或协助的事项;在收到追回款并扣除诉讼等费用后按时转入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追回款专用账户。

第十条  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是市级担保公司,负责配合地方牵头单位做好资料整合及报送、不良贷款资产处置方案确认等工作;做好地方风险补偿金清算工作;配合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做好不良贷款资产追偿处置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不良资产追偿处置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不良资产追偿处置申报流程。

(一)贷款到期,企业未归还本息;或贷款期间,企业欠付利息达到银行提前收贷标准,合作银行提前收贷,贷款本息未归还的,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二日起30日内,贷款银行就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代偿程序完成后,即可对不良贷款资产启动追偿处置程序。

(二)合作银行将已代偿的不良贷款资产情况进行梳理,按《追偿档案移交材料清单》的要求填报清单并整理资料,填写《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情况表》。自代偿完成后10日内,合作银行将上述清单、表格盖章报送至地方牵头单位。

(三)地方牵头单位自收到合作银行报送的资料起,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不良贷款资产是否需要委托资产处置中标机构进行处置。经研究确定委托的,将《已弥补不良贷款资产处置项目委托函》(以下称《委托函》)报送至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

(四)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收集地方牵头单位上报的《委托函》《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情况表》《追偿档案移交材料清单》及清单资料,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进行汇总、备案,并统一移交至资产处置中标机构。

(五)资产处置中标机构收到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移交的《委托函》《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情况表》《追偿档案移交材料清单》及清单资料后视为正式委托。原则上正式委托的不良贷款资产,地方牵头单位、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清收。正式委托后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及时制定处置实施方案,于每月20日前将处置方案报送至地方牵头单位。

(六)地方牵头单位收到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制定的处置方案后及时研究。若需调整,与资产处置中标机构沟通,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资产处置中标机构需每月5日前填报已委托的不良贷款资产追偿处置进度表报送至地方牵头单位和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调整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导致不良资产处置实施方案难以实施的重大事项,或不符合原实施方案预定条件的, 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应及时与地方牵头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实施方案,由地方牵头单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地方牵头单位及合作银行自行处置的,不良贷款资产清收回款须进入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指定结算账户。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收到款项后,扣除该户诉讼、追偿处置及代垫费用,剩余款项根据弥补比例,分别转至追偿指定账户,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由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自行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正式委托资产处置中标机构的,不良贷款资产清收回款须进入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有关账户处理。若中途回款至合作银行的,合作银行将扣除该户前期处置、代垫费用,剩余款项在5个工作日内转至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有关账户,前期费用支出凭证由合作银行自行存档备查,并报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中标机构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结算。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在收到结算申请后,按照《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项目三方框架协议》进行计提。经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将约定提成转至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再按照弥补分摊比例分配给地方园区及相关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回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股权、债权资产等。在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当收回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时、或资产形态发生改变(例如实施以资抵债,债权资产转化为实物或股权资产)、或需要调整贷款利率、期限以及停息挂账的,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应及时进行账务登记。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中标机构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不同类型的处置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进行回收资产的入账和资产处置损益的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非现金资产回收后,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将暂不计提费用和约定提成比例,待非现金资产变现转入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指定结算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市工控融资担保公司对资产处置中标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的审计监督按照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资产处置中标机构以及不积极配合的地方协调领导小组和合作银行,将参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中标机构对资产处置项目在方案制定、申报、审批、执行等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重要文档、资料,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确保文档、资料的真实、完整。资产处置档案的归档、移交、保管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信用制度,防止企业逃废债务。同时,应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控与检查,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2)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3)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4)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5)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6)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7)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8)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9)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10)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11)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12)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13)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